证券代码:605369 证券简称:拱东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1 - 2024/10/22 2024/10/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
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发布日(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总股
本为 157,578,415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 1,249,680 股,即以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
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分配方案及分配总额的调整情况,敬请查阅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编号:2024-040)
网站(www.sse.com.cn)的《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
《关于调整 2024 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2024半年度
不送转股份,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1+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56,328,735×0.3]÷157,578,415≈0.2976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
÷总股本=[156,328,735×0]÷157,578,415=0%。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76)÷(1+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1 - 2024/10/22 2024/10/2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及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
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施慧勇、施依贝、台州金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施何云
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等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
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相关税法规定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之规定计算纳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其在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题的通知》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
RQFII 持有上市公司 A 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商务部 2024 年 4 月 19 日发布
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的规定,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
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税收政策的通知》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等其他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30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4081101
特此公告。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