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0 层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审字(2024)第 431082 号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
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
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
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