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凯: 美迪凯_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0-14 22: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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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美迪凯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 14:30 如期在浙江省嘉兴市海
宁市长安镇新潮路 15 号浙江美迪凯光学半导体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61,866,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1%。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27,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56,0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00,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43%;
反对 758,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22%;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9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00,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43%;
反对 758,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22%;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9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00,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43%;
反对 758,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22%;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96,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表决结果:得票数 264,649,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569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3 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 采取累积
投票制,金鸿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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