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10-14 2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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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公司”“上市公
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
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中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2
号),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56,166,700 股。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224,666,7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181,620,808 股,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 43,045,892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 3 名,
为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投贸易”)、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新泰合伙”)、上海荥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
称“上海荥盛”),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限
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 88,310,000 股将自 2024 年 10 月 21 日起上市
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公司自本次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
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国投贸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荥盛承诺
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锁定承诺。
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企业未积极
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或受本企业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
(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
至本企业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
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将结合公司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
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
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
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二)新泰合伙承诺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定承诺。
予的监管措施。
  (三)部分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持有
新泰合伙的份额,承诺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时遵守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取得股份之日起,5 年内不得转让、捐赠所取得的股份)。
承诺。
予的监管措施。
  (四)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新泰合伙的份额,
承诺
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
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诺人承诺,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将同时遵守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述锁定承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卖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
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
出的规定。
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
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88,31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总股本比 流通数量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股)
     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88,310,000          39.31% 88,310,000    0
    注: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
       合计                          88,31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认为: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对同益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
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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