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sse.com.cn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
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9 楼。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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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ote.sseinfo.com)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434 人,代表股份 549,036,4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68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538,733,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7938%;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432 人,代表股份 10,302,80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8948%。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
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关于授权公司新增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
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545,571,61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689%;3,267,124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950%;197,680股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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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1%。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