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4-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8 - 2024/10/21 2024/10/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27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9,124,060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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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8 - 2024/10/21 2024/10/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张庆华先生、泰州共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2 名股东的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
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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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
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
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
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民币 0.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45 元
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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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
票,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8997135
传真:0731-88908647
地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 299 号
邮政编码:410205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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