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公告编号:临 2024-045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1 - 2024/10/22 2024/10/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 年 8 月 30 日
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总股本 383,340,6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33,406.72 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1 - 2024/10/22 2024/10/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4644521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