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 上海家化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13 16: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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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5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公告编号:2024-04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7    -        2024/10/18     2024/10/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4 年 8 月 21 日
召开的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72,225,98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166,779.4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7    -       2024/10/18     2024/10/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惠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
司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已解锁限制
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第(1)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5907666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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