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4-041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披露的《张家界旅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提前到期涉及诉讼事项暨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4)湘 0802 民初 34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与被告张家界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Z2405LC15652687 的《展期合同》于
二、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借款本金 36,
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正常年利率 4.75%上浮 50%)的标准支付逾期罚
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拥有的张家界市十里画
廊观光电车项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为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本息
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有权就质押收益权的变价款在担保范
围内优先受偿;
四、案件受理费 227,02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32,024 元,
由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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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湘 0802 民初 3455 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