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股份: 常青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11 16: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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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68              证券简称:常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7    -       2024/10/18     2024/10/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7,955,85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175,144.2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7    -        2024/10/18     2024/10/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本公司股东吴应宏、吴应举、朱慧娟、吴凤平、邓德彪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对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9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
      ,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3475077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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