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科技: 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1 0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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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以 4.07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9.84 万份股票期权;以 2.40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97.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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