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琼晋律法字[2024]第418号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天然橡
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
坤妹、赵童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15:00在海南省海口
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
整的、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已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参与现场会议股
东的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4 年 10 月
议并于会议召开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15:00
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4 楼海南天然橡胶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杨宇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 444 人,代表股份 2,781,447,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人,
代表股份为 2,754,012,1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547%。
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2 人,代表股份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
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载明的全部议案,即“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统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累积投票得票数 2,776,170,46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累积投票得票数 22,158,44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65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共审议 1 个议案,没有特别决议议案
和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均为
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