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10 18: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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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4-06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7      -       2024/10/18      2024/10/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
配的议案》,根据该授权,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决
议公告分别刊登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和 2024 年 8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网站。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关于公
司 H 股股东的股息派发事宜,请详见公司另行刊发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
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的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29 日的公告。)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
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以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9,654,631,180 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77,074,467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 9,577,556,713 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
总股本=(9,577,556,713×0.03 元)÷9,654,631,180≈0.02976 元;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
预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
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976 元)+0]÷(1+0)=
前收盘价格-0.0297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7     -       2024/10/18    2024/10/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
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
关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披 露 易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29 日的公告。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
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另
行代扣代缴。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
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对于 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股息红利收入,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执
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7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411000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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