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2024 年
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条件和任职资格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就提名肖志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
求。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魏飞、曾德长、李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