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9 证券简称:荣泰健康 公告编号:2024-068
转债代码:113606 转债简称:荣泰转债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5 - 2024/10/16 2024/10/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3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424877)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本次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
议案》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
,不送股,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动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 179,377,241 股,扣
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4,298,67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175,078,562×0.3)÷179,377,241≈0.2928 元/股
流动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175,078,562×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28)÷(1+0)=前收盘价格-0.2928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5 - 2024/10/16 2024/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流通股股东:林琪、林光荣、林珏、凯恩(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凯恩新动能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存放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424877)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
份,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
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将调整“荣泰转债”的转股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
分配调整“荣泰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9)
。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9833669
特此公告。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