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4 证券简称:申通地铁 公告编号:2024-056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9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6 - 2024/10/17 2024/10/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
当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40%范围内制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并经 2024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77,381,905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9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070,256.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6 - 2024/10/17 2024/10/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无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控股股东(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9 元;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71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71
元人民币。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01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有相关事项请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21-54259953 021-54259971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莘路 3999 号 F 栋 9 楼
邮政编码:201103
特此公告。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