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证券代码:603112
转债简称:华翔转债 转债代码:113637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四年九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签名:
王春翔 王 渊 王海兵
陆海星 张 敏 张 杰
杨瑞平 杨晓娜 吕凯波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监事签名:
马毅光 尹 杰 王鹏飞
徐俊明 喻高峰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郭永智 张宇飞 廖 洲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指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华翔股份
华翔实业 指 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指
对象发行 的行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董事会 指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国泰君安、保荐人(主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
《发行方案》 指
行方案》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差上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过了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规模及发行股数的相关议案。
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规模及发行股数的相关议案。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股数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易所审核通过。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28号)。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容诚验
字[2024]215Z003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
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 209,999,998.48
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容诚验
字[2024]215Z003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止,发行人已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649,746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7.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9,999,998.48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583,631.8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溢价)为人民币 180,766,620.65 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
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
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6,649,746 股,发行数
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09,999,998.48 元。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为 8.37 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分红派息:P1=P0-D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或送股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 8.37 元/股调整
为 8.19 元/股;由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 8.19
元/股调整为 7.88 元/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9,999,998.48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583,631.8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207,416,366.65 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华翔实业,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对象数量不超
过三十五名。华翔实业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六)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
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
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份,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翔实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0071361853X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汾一路南霍侯一级路西侧华翔办公楼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 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汾一路南霍侯一级路西侧华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春翔
企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26,649,746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
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已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
交易,但本次发行后没有新增关联方。本次发行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和披露程序。除此以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不会因本次发行
而增加新的关联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依法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
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华翔实业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
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
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
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
者(A)、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认定法人或机
构专业投资者(D)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5 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
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
C4(积极型)、C5(激进型)5 个等级。
本次华翔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4(中等偏高风险)
,专业投
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对象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华翔实业属于 B 类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
规定。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
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华翔实业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合法自
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
用华翔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华翔股份及其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为华翔实业提供财务资助、补
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6 层
保荐代表人:李翔、夏姗薇
项目协办人:李丹
联系电话:010-83939195
传真:010-83939195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9 层、11 层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许国涛、侯家垒
联系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56916450
(三)审计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负责人:肖厚发
签字会计师:俞国徽、殷李峰、杨隽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负责人:肖厚发
签字会计师:俞国徽、殷李峰、杨隽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437,170,317 股,
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 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比例
(股) (股)
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
司
山西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
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45,054,870.00 78.93% -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 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比例
(股) (股)
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
司
山西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
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71,704,616 80.14% 26,649,746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26,649,746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前
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本次发行 发行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6,693 0.08% 26,649,746 26,986,439 5.83%
无限售条件股份 436,292,884 99.92% - 436,292,884 94.17%
合计 436,629,577 100.00% 26,649,746 463,279,323 100.00%
注: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为截至公司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有利于提
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
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
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
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
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华翔实业,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华翔实业将以现金
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其与公
司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
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
序。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
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选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
合法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并经上交
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对象
具备本次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李 丹
保荐代表人:
李 翔 夏姗薇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经办律师:
许国涛 侯家垒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乔佳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
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
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
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俞国徽 殷李峰 杨隽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肖厚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
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
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
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俞国徽 殷李峰 杨隽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肖厚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华林村
电话:0357-5553369
传真:0357-3933636
联系人:张敏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 16 层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李翔、夏姗薇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