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HUNAN XIANGJUNLUHE LAW FIRM
二○二四年十月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 280 号湘域相遇 B 座 4 楼 、8 楼及 C 座 4 楼
联系电话: (0731) 84587101 / 84587102
网 址 : www.xjlhlawyer.com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湖南 湘军麓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
)的聘请,指派陈琳律师、向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技创新创业园 B1 栋三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南华生物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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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公 布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 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及会议地点等事项;列明了提
交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还列明了会
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及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
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云先生主持。 本
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8 日
为2024 年 10 月8 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6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34,802,262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
司股份总数的 40.846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67 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 134,802,26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0.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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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
合法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
部议案,本次会议未发生修改已公告的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会议经逐
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34,499,6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1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
份总数的 0.0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48,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71.2196%;反对 1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6.4636%;
弃权 1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总数的 12.3168%。
总表决结果:同意 134,481,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1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
份总数的 0.098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30,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69.5171%;反对 18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7.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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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总数的 12.5926%。
本次会议无股东参与现场表决,统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
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第 1-2 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
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