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9-29 17: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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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
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
及其近亲属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
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应参照前款要求向董事长进行汇报和确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入前十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并在增持前披露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并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
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
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开,内
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
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
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除前款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处罚措施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扣发津贴
奖金等处罚;若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刑事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职能部门负责
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职能部门
负责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如实申报并保证真实、准确。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如涉及公
司股票违规交易,参照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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