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结: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9 16: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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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
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
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当情况紧
急且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
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内”、“不超过”、
“不少于”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足”、“多于”都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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