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
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进行检查;
(六)完成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该
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有关部门拟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并提出修改意见,有关部门应根据审查修改意见对可行性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当情况紧急且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它董事、监事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内”、“不超过”、
“不少于”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足”、“多于”都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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