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结: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9-29 16: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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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
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
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 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的说
明;
  (三) 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当情况紧急且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内”、“不超过”、
“不少于”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足”、“多于”都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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