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
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
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岭南生态文旅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24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召开。
根据“岭南转债”2024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受
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的相关
内容,现将授权事项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同意本议案的债券持有人请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后 5 个工作日内
(2024 年 9 月 30 日 24:00 前)将以下资料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至
lnzz@gf.com.cn。如受托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债券持有人以下授权材料,
则受托管理人不再代表该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行动。因其未能及时在上述期限
内提交授权材料而导致受托管理人未能代表其及时向发行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
的风险与责任由该等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1)债券持有人为机构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机构)原件(附
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
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件 2)一式两份。
(2)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自然人)原件
(附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受托管理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将尽快与相关债券持有人取得联系并沟通
相关法律行动的具体方案及法律费用事宜。受托管理人接受相关债券持有人的
授权后拟委托律师事务所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依法申
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强制执行、参与破产程序等法律行动。
特此通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
法律措施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相关事项的公告》之盖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统一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委托人电话:
委托人邮箱:
受委托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委托人作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简称:“岭南转债”)的债券持有人,现授权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有关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债券发行人等相
关主体兑付债券本息、承担违约责任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责任
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人、发行人的债权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等利益相关方)提起诉讼、仲裁、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
及参与破产程序等法律行动;参与诉讼程序,代为签署、修改、提交和签收前
述法律程序有关的法律文书;作为债权人代表人选加入或列席金融机构债权人
委员会并依据决议代表债权人发表意见;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或
代理委托人和/或受托人处理上述事宜。
受委托人代表委托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及仲裁员差旅费等,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由委托人按比例先行承担(委托人分摊的费用计算方式
为:预估法律费用金额*委托人所持有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占本期债券诉请金
额总额的比例,本期债券诉请金额指向委托人完整提交授权委托材料且按时足
额支付相关费用的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总和)。
受委托人将预估法律费用,并设立专项账户用以接收债券持有人汇入的前述款
项,委托人需于受委托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前将法律费用足额汇入专用账
户,因委托人未能及时、足额汇入法律费用导致债券受委托人不能及时采取法
律行动的风险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日期: 二〇二四 年 月 日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号: )在我单位任 职
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XXX 公司(盖章):
日期: 二〇二四 年 月 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委托人邮箱:
受委托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委托人作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简称:“岭南转债”)的债券持有人,现授权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有关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债券发行人等相
关主体兑付债券本息、承担违约责任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责任
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人、发行人的债权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等利益相关方)提起诉讼、仲裁、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
及参与破产程序等法律行动;参与诉讼程序,代为签署、修改、提交和签收前
述法律程序有关的法律文书;作为债权人代表人选加入或列席金融机构债权人
委员会并依据决议代表债权人发表意见;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或
代理委托人和/或受托人处理上述事宜。
受委托人代表委托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及仲裁员差旅费等,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由委托人按比例先行承担(委托人分摊的费用计算方式
为:预估法律费用金额*委托人所持有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占本期债券诉请金
额总额的比例,本期债券诉请金额指向委托人完整提交授权委托材料且按时足
额支付相关费用的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总和)。
受委托人将预估法律费用,并设立专项账户用以接收债券持有人汇入的前述款
项,委托人需于受委托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前将法律费用足额汇入专用账
户,因委托人未能及时、足额汇入法律费用导致债券受委托人不能及时采取法
律行动的风险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签字):
日期: 二〇二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