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25 2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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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100080)
            West,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0, P.R.China
               Tel: 8610-62684688     Fax: 8610-62684288
       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
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
司”)之委托,本所兹委派郭晓桦律师、刘爽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科
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
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3)(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
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包括三项提案。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通知公告》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
《通知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5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
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由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9月25日上午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内容与《通知公告》载
明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文件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股东登记册、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持有及代表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148,83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127%,上述股东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科云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
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0
人,持有及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568,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793%。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3人,持
有及代表股份数为190,408,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920%。
   (二)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案》;
案》;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提出新议案或者对《通知公告》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
表决的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具体表决的
情况如下:
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总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股份数:211,841,698股
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2,827,488股
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2,839,190股
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2,818,556股
议案》
  同意股份数:182,466,561股
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1,827,47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股份数:33,682,098 股
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3,667,888 股
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3,679,590 股
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3,658,956 股
议案》
  同意股份数:33,656,961 股
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3,661,968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3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关于选举李臻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91,829,431股
             《关于选举姚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184,818,427股
             《关于选举徐小舸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同意股份数:185,646,38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关于选举李臻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33,669,831股
             《关于选举姚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同意股份数:33,658,827股
             《关于选举徐小舸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同意股份数:33,658,828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91,824,445股
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3,055,48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关于选举王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3,664,845股
          《关于选举刘小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3,677,244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张小炜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郭晓桦                 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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