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五矿资本 公告编号:临 2024-048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
施,并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7 日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98,065,45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092.65 万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8 元。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
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本
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42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
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
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
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42 元。对于
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还。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3 号五矿广场 C 座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0167200
特此公告。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