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实施,并经过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存放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以
实施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已
回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
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80,953,562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 2,336,095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78,617,467 股,以此为基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60 元 ( 含 税 ),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78,617,467 股×0.06 元/股)÷180,953,562 股≈0.05923 元/股(保留五位
小数)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
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592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吴何洪先生、刘国柱先生、袁艾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币 0.05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285166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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