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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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8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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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深法意字[2024]第 863 号
致: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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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1,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 14:5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
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9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4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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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权股份 2,430,00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00%。
大会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
增议案的情形。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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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4,887,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
反对 1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87,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19%;反对 1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730%;弃权 1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51%。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
席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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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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