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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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上市公司/锦龙股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
指
份 码:000712.SZ,系东莞证券股东之一
金泰发展 指 广东金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锦龙股份的前身
东莞证券/标的公
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司
标的资产/标的股
指 东莞证券 30,000 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股本总额的 20%)
份
本次交易/本次重
锦龙股份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出售其持有的东莞证券 20%
大资产出售/本次 指
股份的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出售
锦龙股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编制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
报告书(草 指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案)》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6 月
东莞证券有限 指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东莞证券前身
新世纪公司 指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金泰集团 指 广东金泰企业集团公司
清泰威贸易 指 深圳市清泰威贸易有限公司
锦麟公司 指 东莞市锦麟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州市锦麟投资有限公司
荣富实业 指 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
金泰化纤 指 清远金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奥美制衣 指 清远市奥美制衣厂
远德针织 指 清远市远德针织制衣厂
东莞市国资委 指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控股 指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东莞证券股东之一
东莞金控 指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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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系东莞证券股东之一
东莞金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
金控资本 指
司,系东莞证券股东之一
受让方/交易对方 指 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的合称
东证锦信 指 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东莞证券控股子公司
东证宏德 指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系东莞证券控股子公司
华联期货 指 华联期货有限公司,系东莞证券参股子公司
东莞信托 指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 指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重组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
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26 号准则》 指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 10 月修正)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监管指引第 9
指 重组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0
号》
号)
《监管指引第 5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指
号》 管理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 号)
《证券期货法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适用意见第 12 指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中国证券监
号》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7 号)
《上市类第 1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号》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资产评估报 指 君瑞评估出具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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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君瑞
评报字(2024)第 011 号)
《锦龙股份 2023 立信出具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指
年度审计报告》 2023 年度》(信会师报字[2024]第 ZM10049 号)
《东莞证券审计 立信出具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2
指
报告》 年度至 2024 年 6 月》(信会师报字[2024]第 ZM10172 号)
《公司章程》 指 锦龙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股份转让协 锦龙股份与东莞金控、东莞控股 2024 年 8 月 21 日签署的《关
指
议》 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广东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产交所 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广发证券/独立财
指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务顾问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君瑞评估 指 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经办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境内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岀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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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
所接受锦龙股份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其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相关
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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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实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的。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不属于本所律
师专业范围事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
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因此,本所律师仅对财务、会计、评估等文件的数据和
结论予以引用,并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财务、审计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内容
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见书相关的文件材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本所已经得到上市公司和交易各方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已向本所提供
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
证明;在向本所提供文件和材料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该等文件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锦龙股份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
再次审阅并确认。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锦龙股份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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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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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锦龙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
次(临时)会议决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股份转让协议》
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方案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出售其所持有的东莞证券 20%
股份。其中,东莞金控拟受让标的股份中的 19,350 万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比例
为 12.9%;东莞控股拟受让标的股份中的 10,650 万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方式为上市公司通过上海产交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标的资产,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为受让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 30,000 万股股份,占东莞
证券总股本的 20%。
根据君瑞评估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 100%股权评估价值为 1,138,988.63 万元。
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以《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参考,在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标
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后,结合上市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东莞证券股权
的账面价值,同时考虑上市公司持有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本次公开挂牌
的参考底价为 227,175.4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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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合计 2,271,754,200 元;其中
东莞金控受让 19,350 万股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为 1,465,281,459 元,东莞控股受
让 10,650 万股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为 806,472,741 元。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第一笔股份转让款、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共同构
成。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1,363,052,520 元,受让方在《股份
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各方认可的
上市公司收款账户;受让方支付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908,701,680 元,受
让方在收到标的公司出具的变更后的新股东名册(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之日
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各方认可的上市公司收款账户。
自《股份转让协议》基准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标的股份对应的标的公司
过渡期内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
章之日成立,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标的公司股东变更的批复之日起生效。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决议的有效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如果上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批准,则该有效期
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东莞金控、东莞控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受让
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锦龙股份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东莞证券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拟
出售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的相关指标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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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东莞证券 5,248,438.49 903,751.62 215,494.46
标的资产指标 1,049,687.70 180,750.32 43,098.89
锦龙股份 1,989,657.81 246,964.73 19,198.47
占比(%) 52.76 73.19 224.49
因此,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相应指标的 50%。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股
权的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新世纪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志茂先生。根据《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出售方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的公示信息及上
市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龙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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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URYHQ25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东深二路 66 号天安数码城 S3 栋 19 楼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 1 号锦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丹丹
注册资本 89,600 万元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7 年 4 月 9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报告期末,锦龙股份股权结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杨志茂 朱凤廉
东莞市裕和实业有限公司 杨志茂
东莞市弘舜劭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公众人士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Z000712)
截至报告期末,杨志茂先生直接持有锦龙股份 7.40%股份,通过其控制的
新世纪公司间接控制锦龙股份 27.90%股份。朱凤廉女士直接持有锦龙股份 14.74%
股份。杨志茂先生与朱凤廉女士为夫妻关系,朱凤廉女士为杨志茂先生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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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人。
基于上述,截至报告期末,新世纪公司为控股股东,杨志茂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锦龙股份 50.05%股份,杨志茂先生为锦龙股份的实
际控制人。
(1)1997 年深交所上市
深交所挂牌上市。同日,金泰发展公告《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司总股本
票简称金泰发展、股票代码 0712。本次上市流通的股票 1,503.63 万股均为向社
会公开发行的新股,向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167.07 万股将于新股上市半年后
上市。
(2)1997 年送股并转增股本
会决议》:通过了《关于 1997 年度中期分红预案的说明》,金泰发展 1997 年
度中期分红预案为每 10 股送红股 1 股,每 10 股用公积金转增 8 股。
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度中期分红转增预案的批复》,同意金泰发展以 1997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6,680.33 万股为基数,以同期经审计后的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送红股 1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增加股本
增股本后,金泰发展总股本为 12,692.627 万股,其中发起人股 9,518.297 万股,
占总股本的 75%;社会公众股 3,174.33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
本次送股和转增完成后,金泰发展股本由 66,803,300 股增加至 126,926,270
股。
(3)1999 年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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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了《199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金泰发展 1998 年 12 月 31 日股份
总额为基数,每 10 股送 2 股。
本次送股完成后,金泰发展总股本由 126,926,270 股增加至 152,311,524 股。
(4)2000 年-2001 年的股权变更
持有的金泰发展法人股 22.80 万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 0.15%,以每股 0.6 元,
合计价款 136,800.00 元转让给锦麟公司。
有的金泰发展法人股 22.80 万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 0.15%,以每股 0.6 元,合
计价款 136,800.00 元转让给锦麟公司。
的金泰发展法人股 2,403.7356 万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 15.78%,以每股 2.35 元,
合计价款 56,487,786.60 元转让给锦麟公司。
的金泰发展法人股 22.80 万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 0.15%,以每股 2.35 元,合计
价款 535,800.00 元转让给锦麟公司。
所持有的金泰发展国有法人股 3,000,000 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 1.97%,以每股
所持有的金泰发展法人股 4,000,000 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 2.63%,以每股 0.73
元,合计价款 2,920,000 元转让给荣富实业。
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清中执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发展银
行清远分行作为债权人和质押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变卖金泰集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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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的法人股 82,498,208 股,以清偿金泰化纤和金泰集团对广东发展银行
的债务。新世纪公司作为其中一买受方,以每股 2.8 元,受让其中的 45,327,866
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 29.76%;荣富实业作为另一买受方,以每股 2.75 元,受
让其中的 37,170,342 股,占金泰发展总股本 24.40%。
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法人股东变更为新世纪公司、荣富实业、锦麟
公司。
(5)2001 年公司名称变更
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由“金泰发展”变更为“锦龙发展”。
为“锦龙股份”,证券代码为“000712”。
(6)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
革说明书》: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
股东送股作为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
获付 2.8 股股份,流通股股东共获得 1,066.5749 万股的对价安排。
革说明书(修订稿)》: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作为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获付 3.3 股股份,流通股股东共获得 1,257.0347 万股的对价安排。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7)2007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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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52,311,52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52,311,524 股增加
至 304,623,048 股,资本公积金由 158,501,241.24 元减少为 6,189,717.24 元。
(8)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锦龙股份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143,376,952 股新股。
世纪公司认购本次全部非公开发行股份 143,376,952 股。新股发行后,锦龙股份
总股本由 304,623,048 股增加至 448,000,000 股。
(9)2014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4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转增完成后,锦龙股份总股本由 448,000,000 股增加至 896,000,000 股。
(10)2014 年股份协议转让
世纪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锦龙股份股份 6,600 万股(占锦龙股份总
股本的 7.37%)转让给杨志茂先生。至 2015 年 1 月 29 日,新世纪公司和杨志茂
先生已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了上述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
续。
(11)2016 年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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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买入锦龙股份股份 300,000 股,占锦龙股份已发行总股份的 0.033%,
增持完成后持有锦龙股份股份 66,300,000 股,占锦龙股份已发行总股份的 7.40%。
(12)2018 年 10 月股权转让
新世纪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锦龙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
成了上述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为合法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为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东莞金控提供的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金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281885457F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 6 号 3 栋 501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庆文
注册资本 670,000 万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股权投资、物业投资,资产管理,商业咨询业务。(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6 年 9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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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东莞控股提供的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617431353K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 116 号轨道交通大厦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王崇恩
注册资本 103,951.6992 万人民币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运营;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
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经营范围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
护;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受让方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受让方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1)东莞金控
议通过了《关于金控集团联合东莞控股受让锦龙股份持有的 20%东莞证券股份
的议案》。
(2)东莞控股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东莞证券 7.1%股份的议案》。
了《关于受让东莞证券 7.1%股份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综上,本所认为,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之外,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各方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交易方式、定价依据与
交易价格、保证金、转让价款的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税款及交易等费用、
标的股份转让的履行、过渡期安排、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协议的成立、生
效和期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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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股份转让协议》的形式、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等协议将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
足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东莞证券提供的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2818871883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拾伍亿元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经营范围
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凭有效许可证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7 年 6 月 9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根据东莞证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的股权结构
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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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50,000.00 100.00
(二)主要历史沿革
东莞证券前身系东莞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公司系经中国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于 1988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立东莞证券(有
限)公司的批复》([88]粤银管字第 120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1988 年 6
月 22 日,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核发的银金管字
第 010664《许可证书》,注册资本 100 万元,实收资本 50 万元。1990 年 10 月
“19806109-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记的批复》(银复[1992]261 号),准予东莞证券(有限)公司重新登记。1992
年 8 月 13 日,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银金管字第 08-
日,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9806109-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展公司、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签订
《协议书》,约定: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收回其 1,000 万元资本金,由新股东
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投入 700 万元、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投
入 250 万元、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投入 50 万元。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与 3 名新股东召开股东会,做出如下决议: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同意收回其对东莞证券(有限)公司的投资 1,000 万元,
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投入资本金 700 万元、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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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入资本金 250 万元、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投入资本金 50 万元;3 名
新股东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追加投资 4,000 万元,其中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
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分别增加出资额
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负责报批,人民银行总行
核准后上述事项发生法律效力;重新制定公司章程;东莞证券(有限)公司更
名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非银司[1996]179 号),批准:东莞
证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5,000 万元,股东及出资额为:东莞市金源实
业发展公司出资 3,500 万元,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出资 1,250 万元,
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出资 250 万元;东莞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验资报告》,证明:截至 1996 年 12 月 31 日,东莞证券有限收到各股东投入
的资本总额 5,000 万元。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该次变更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 5,000.00 100.00%
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2001 年 5 月
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投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东资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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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40 号)、《关于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东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复》(东资办复[2001]41 号)、《关于东糖实业集团公司投资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东资办复[2001]66 号)2、《关于东莞市财信发展
有限公司投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东资办复[2001]31 号)、《关
于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投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东资办复
[2001]126 号),分别同意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对东莞证券有限追加投资
万元,东糖实业集团公司投资东莞证券有限 8,000-9,000 万元,东莞市财信发展
有限公司投资东莞证券有限 11,500-12,000 万元,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对东
莞证券有限追加投资 4,970 万元。2001 年 5 月 28 日,东莞市金荣实业有限公司
出具《关于西湖大酒店投资参股东莞证券的批复》,同意东莞市西湖大酒店投
资参股东莞证券 2,200-2,500 万元。2001 年 10 月 10 日,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对东莞证券有限参股 5%。
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1]295 号),具体如下:一、同意东莞证券有
限增资扩股,核准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至 55,000 万元,其中盈余公积金和
未分配利润转增 6,734 万元,其余 43,266 万元须由有关企业以现金出资;二、
核准以下单位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1、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司 2,750 万元,4、东莞市西湖大酒店 2,200 万元,5、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
公司 11,000 万元。
通过注册资本从 5,000 万元增为 55,000 万元的议案;二、审议通过增资扩股议
案:1、公司截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的盈余公积金 3,902 万元及未分配利润 2,832
任公司股权的协议》,约定: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向东莞证券有限的出资由东莞市信托投资公司支
付,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为名义持有,投资所有权益归东莞市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 1 月 8 日,东
莞市信托投资公司将用于出资的款项支付给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由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代为出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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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共计 6,734 万元)转增等额注册资本金,由公司现有股东东莞市金源实业
发展公司、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及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按出
资比例享有。其中: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享有 4,714 万元占 70%,东莞市城
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享有 1,683 万元占 25%;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享有
及新增股东募集。其中:公司现有股东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东莞市城信
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及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分别对公司增资人民币 256
万元、8,067 万元、10,413 万元。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糖实业集
团公司、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及东莞市西湖大酒店分别以现金人民币 11,000
万元、8,580 万元、2,750 万元及 2,200 万元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3、
公司现有股东追加投资及新增股东入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缴纳;4、公司现有
股东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及东莞市金
银珠宝实业公司承诺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三、增资扩股协议实施后的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四、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东莞证券有限章程等。
[2002]01 号),截至 2002 年 1 月 10 日,东莞证券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合计 5 亿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432,658,255.41 元、盈余公积转增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5,000 万元。
该次变更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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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序 55,000.00 100.00%
(1)新世纪科教受让东糖实业所持东莞证券有限 4.60%股权
公司股权的批复》(东国资复[2008]49 号),批准同意东糖实业将其所持有的
东莞证券有限 15.60%的股权以《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9 月 30 日财务
报表审计报告》(中审审字[2008]第 8314 号)以及《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
股权转让涉及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2008]
羊资评字第 247 号)中的数据作为参考,以 3.42 元/股作为底价公开挂牌转让。
糖实业集团公司转让持有的我司 15.6%股权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将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4.6%转让给东莞市新世纪
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各股东同意放弃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受让认购权。
业集团公司与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其
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4.6%股权,转让成交价 8,652.6 万元。
更持有 5%以下股权股东的复函》(广东证监函[2009]160 号),对新世纪科教
受让东糖实业所持东莞证券有限 2,530 万元出资额(占出资总额比例为 4.60%)
无异议。
(2)东莞控股受让城信电脑所持东莞证券有限 20%股权
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其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20%股权,
以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羊评字第 11750 号《东莞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东莞证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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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东莞证券有限资产评估值 188,223.39 万元作为参考依据,确定股权转让
价格为 37,620 万元。
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48 号),具体如下:核准
东莞控股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核准东莞控股受让东莞市城信电脑开发
服务有限公司持有 11,0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20%)。东莞证券有限应当根
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自批复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上述股权的
变更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 55,000.00 100.00%
(1)锦龙股份受让东莞市西湖大酒店及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东
莞证券有限 4%和 5%股权
大酒店转让持有的我司 4%股权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同意东莞市西
湖大酒店将其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各股东同意放弃
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认购权。2007 年 6 月 29 日,东莞市西湖大酒店与广东
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其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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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 4,180 万元。同日,西湖大酒店、锦龙股份与东莞市君企科技有
限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西湖大酒店所转让给锦龙股份的股权系代东莞市
君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锦龙股份已向东莞市君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股权转
让款。
股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我司 5%股权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同意中国
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各股东
同意放弃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认购权。2007 年 12 月 7 日,中国汇富控股有
限公司与锦龙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其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5%股权,
转让价格 5,825 万元。
(2)锦龙股份受让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持有东莞证券有限 20%股权
资复[2007]55 号”《关于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公开转让所持东莞证券公司 20%
股权的批复》,同意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20%
的股权以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羊评字第 11750 号”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评估值(即 3.42 元/股)为底价在东莞市产权交
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银珠宝实业公司转让持有的我司 20%股权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同
意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
各股东同意放弃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认购权。
业公司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其持有的东
莞证券有限 20%股权,转让成交价 37,620 万元。
(3)锦龙股份受让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持有东莞证券有限 11%股权
公司股权的批复》(东国资复[2008]49 号)批准同意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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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所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15.60%的股权以《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审审字[2008]第 8314 号)以及《东莞市东糖实
业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及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8]羊资评字第 247 号)中的数据作为参考,以 3.42 元/股作为底价公开挂
牌转让。
糖实业集团公司转让持有的我司 15.6%股权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将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15.6%股权通过公开挂牌
的方式,将其中的 11%转让给锦龙股份;各股东同意放弃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
优先受让认购权。
业集团公司与锦龙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其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 11%
股权,转让成交价 20,691 万元。
(4)锦龙股份受让东莞证券有限股份履行的批准程序
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48 号),具体如下:核准
锦龙股份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锦龙股份分别受让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
公司、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东莞市西湖大酒店、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 11,000 万元、6,050 万元、2,200 万元、2,750 万元股权(合计 22,000 万元
股权,占出资总额 40%),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在锦龙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后,东莞
证券有限方可相应修改章程,并自批复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上述股
权的变更手续。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69 号)。
该次变更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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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序 55,000.00 100.00%
同意审议通过《关于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东会议案》,同意以
盈余公积金 5,500 万元和未分配利润 89,500 万元、合计 95,000 万元转增实收资
本的议案。
注册资本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42 号),核准注册资本由 55,000.00 万元
变更为 150,000 万元;东莞证券有限应当根据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向住所地证监局
报备所修改条款。
(中审亚太验字[2010]第 010606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10 月 11 日止,东
莞证券有限已将盈余公积金 5,500 万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5,500 万元),未分
配利润 89,500 万元,合计 95,000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
致同意按照批复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出资额。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00 万元。
该次变更完成后,东莞证券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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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序 150,000.00 100.00%
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2014 年 1-5 月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审亚
太审字[2014]010876 号),确认东莞证券有限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
为 2,700,558,840.50 元。
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价值评
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14]第 A063 号),确认东莞证券有限 2014 年 5 月
公司形式的批复》(东国资复[2014]51 号),批准东莞证券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东莞证券有
限净资产 2,700,558,840.50 元,按 1:0.5554 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
告》(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207 号),确认东莞证券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均
已足额到位。
与股份公司设立相关议案。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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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取得备案回执。
东莞证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 15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各发起人的股本结构和持股比
例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主要经营资质
根据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经营资质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情况见本
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
(四)主要资产
根据东莞证券提供的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
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屋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
书“附件二: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物业”。
本所律师关注到,自有物业中,存在 3 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
物。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物业
(三)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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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证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
房屋建筑物均由东莞证券占有并使用、管理,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第三方就
该等房屋建筑物向东莞证券主张权利的情形,东莞证券亦未因该等房屋建筑物
产生争议或纠纷。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形,不构成本次交
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承租房屋 119 处、面积
合计 63,115.42 平方米,用于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办公等,具体情况
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物业”。
本所律师关注到,租赁物业中,存在 11 处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面积合计 5,457.8 平方米。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
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
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据此,本所认为,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东莞证券及其控
股子公司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
(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
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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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东莞证券说明,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
际占有上述租赁房屋,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
重大法律风险。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
赁关系,需要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搬迁时,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
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东莞证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中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本次
交易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注册商标
根据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商标档案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3核查,截至报告
期末,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24 项境内商标,均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四: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注册商标”。
(2)专利
根据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
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专利查询结果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
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4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
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3 项境内专利,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标
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
(3)著作权
根据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国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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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出具的有关著作权查询结果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5核
查,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25 项软件著作权,2 项作
品著作权,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六: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著
作权”。
(4)域名
根据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
站6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2 项域名备案,具体
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七: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域名”。
根据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对外投资
根据东莞证券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报告期末,东莞证券共拥有 2 家控股子公司、1 家
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东证锦信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东证锦信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报告
期末,东证锦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74479751B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 1 号国贸中心 5 栋 80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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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万超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亿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 年 5 月 5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根据东证锦信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东证锦信的股权结构情况如
下:
序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序
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 500,00.00 50,000.00 100.00% -
(2)东证宏德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东证宏德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报告
期末,东证宏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3QMWN21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城可园南路 1 号 2501 室
法定代表人 叶国琛
注册资本 人民币叁亿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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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经营范围 另类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根据东证宏德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东证宏德的股权结构情况如
下:
序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序
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出资方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 300,00.00 30,000.00 100.00% -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华联期货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报告
期末,华联期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联期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00021204Q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16 层、17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毅夫
注册资本 37,587.5549 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号码:0070-7186-6244-1100)载明的最后一期出资实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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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1993 年 4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华联期货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序 序序序序 序序序序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序序 37,587.55 37,587.55 100% -
(六)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根据东莞证券提供的诉讼、仲裁相关案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报告期末,东
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本金金额大于 500 万元以上的诉讼、
仲裁案件共 17 起,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
讼、仲裁情况”。
根据东莞证券的说明,上述案件不会对东莞证券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东莞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东莞证
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会对
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七)质押、司法查封冻结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为东莞证券 20%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正在履行的融资担保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龙股份合计持有东莞证券 60,000 万股股份(占东莞
证券总股本的 40%),且因融资需要将其中的 30,000 万股东莞证券股份(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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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证券总股本的 20%)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占东莞证券股本比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股数(万股)
例
锦龙股份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18,000 12.00%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龙股份 6,000 4.00%
广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锦龙股份 6,000 4.00%
分行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
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 50%。根据《股份转让协
议》,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实施,锦龙股份应解除必要的质押并积极履行一切
必要行为使得协议的履行、标的股份过户不存在实质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根据《上市规则》及东莞金
控、东莞控股出具的承诺函,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的关联
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世纪公司仍为锦龙股份的控股股东,杨志茂先生仍为
锦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新世纪公司和杨志茂先生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关于规范并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
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及国家有关政策与上市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
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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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标准、国家定价或指导价格(若有),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
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中小股东造
成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
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事宜作出承诺,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同业竞争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仍为证券公司业务,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股份转让协议》,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新世纪公司,实际控制人仍
为杨志茂先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新世纪公司和杨志茂先生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不会自营、与其他企业/他人共同经营或为其他企业/他
人经营与锦龙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人现在或将来
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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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本公司/本人(包括本公司/本人现在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他受
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锦龙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锦龙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锦
龙股份;
(4)对于锦龙股份的正常经营活动,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地位损害锦龙股份及锦龙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5)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锦龙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为避免同业竞争所作出的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形成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有助于避免同业竞
争。
七、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和人员安置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
后,标的公司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
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股份转让协议》,标的公司在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仍将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前标的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实施而发生变更或终止。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人员转移或人员
安置事项。
八、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询锦龙股份披露的公告信息,锦龙股份就本次交易已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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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文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已履行现阶
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性
质以及满足相关实质条件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次交易的方案(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部分所述,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东莞证券 20%股份,不存在违反国家
产业政策的情形,不涉及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报批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不涉及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和股份分布不会
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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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情形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股份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
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扣除评估基
准日后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后,结合上市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标的
股份的账面价值,同时考虑上市公司持有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公开挂牌
的参考底价。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所持有东莞证券的 20%股份。根据上市公
司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权属清晰的承诺》、标的公司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
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9、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0、
信用中国11、人民法院公告网12等网站查询,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针对标的资产的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实施,锦龙股份应解除必要
的质押并积极履行一切必要行为使得协议的履行、标的股份过户不存在实质障
碍;协议签署后,如果锦龙股份出现重大诉讼、仲裁或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新
增质押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方(东莞金控和东莞控股)有权要求锦
龙股份消除该影响,若锦龙股份在接到受让方发出的消除影响通知后 10 个工作
日内未能消除相关影响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锦龙股份应按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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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责任。
如本法律意见书“七、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和人员安置(一)本次
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部分所述,本次交易不影响标的公司的独立法人资
格,标的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若锦龙股份取得债权人的书
面同意并依约解除必要的股份质押,则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尚需履行程序和
取得批准外,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
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通过本次交易将会降低上市公司
的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上市公
司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上市
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方
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
产、财务、人员、机构方面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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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聘任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
作的需要设置了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及措施不会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仍将继续保持其健
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
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东莞证券的 2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审
批事项,已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
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
定。
本次交易为股权出售,不涉及《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第
(三)项关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通过本次交易,将会降低上市公
司的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上述
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
争及非必要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保持公司独立
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相关规定。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独立财务顾问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44000012633543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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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顾问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3144000045732673XF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10101568093764U
评估机构 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 91440300MA5GJDAK75
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 13 网站,
以上证券服务机构具备提供相关证券服务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以上证券服务机构具备就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提供相关
证券服务主体资格。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锦龙股份的说明,锦龙股份已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前 6 个月至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
查,自查范围包括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各方,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东莞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
办人员,以及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
女)。
根据锦龙股份的书面确认,锦龙股份将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上
述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上市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后补充披露自查情况。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不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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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的各参与方均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若锦龙股份取得债权人的书面
同意并依约解除必要的股份质押,则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尚需履行程序和取
得批准外,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
权债务的转移。
(四)参与本次交易活动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必要的资格。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除尚需取得本法
律意见书所载明的相关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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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祝志群
经办律师:
石向阳
经办律师:
莫 哲
经办律师:
郭东雪
日期:2024 年 9 月 23 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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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
(一)东莞证券持有的主要经营资质
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文号/证件号 审批机关
关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标准
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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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文号/证件号 审批机关
关于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
价结果的公告(2012 年)
(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
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
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
格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格(推荐业务、经纪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
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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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文号/证件号 审批机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经纪
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自营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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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文号/证件号 审批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一般做市商业务资
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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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文号/证件号 审批机关
(二)东莞证券分支机构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情况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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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均安百安北路证券营
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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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证券营
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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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三)东莞证券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经营资质
序号 公司名称 资质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东证锦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证宏德
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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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物业
(一)土地使用权
面积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坐落 取得方式 用途 终止日期 他项权利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东府国用(1994)第特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工业用地/
展公司
(二)房屋所有权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坐落 面积(㎡) 用途 他项权利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地下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二层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地下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一层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坐落 面积(㎡) 用途 他项权利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坐落 面积(㎡) 用途 他项权利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东莞证券股 非住宅(综合
份有限公司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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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坐落 面积(㎡) 用途 他项权利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2400862658 号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东城区东盛大厦裙楼四楼全层(不
份有限公司 含露天花园)
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土地:商住/房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501 号及 16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502 号及 8 号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503 号及 19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504 号及 22 土地:城镇住宅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坐落 面积(㎡) 用途 他项权利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601 号及 9 号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602 号及 12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603 号及 23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604 号及 25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701 号及 10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702 号及 13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703 号及 24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704 号及 26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801 号及 11 土地:城镇住宅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坐落 面积(㎡) 用途 他项权利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802 号及 14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803 号及 27 土地:城镇住宅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莞城区创业新村 25 座 804 号及 28 土地:城镇住宅
(三)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序号 使用权人 坐落 实际用途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
(㎡)
同,购买了位于石龙镇西湖龙田路 5 号 2 楼,建筑面积为 1,478 平方米,价格为每平
石龙镇西湖
东莞证券股 方米 1,600 元,共计 2,364,800.00 元,东莞证券(有限)公司按约足额支付了上述款
份有限公司 项。
二楼
该房屋由东莞市石龙通达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因东莞市石龙通达开发公司未办理建设
工程施工手续,现该房屋暂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东莞市长安
根据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东国土资函[2016]3459”《关于东莞证券长安镇部分房
东莞证券股 镇锦厦管理
份有限公司 区惠如楼 20
地块坐落于长安镇锦厦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地
类为村庄,土地权属性质是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属长安镇锦厦股份经济联合社农民
集体所有;地上房屋产权性质应属小产权。该房产因位于集体土地上而无法办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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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镇锦厦管理 证。
区惠如楼 50 根据东莞证券持有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前述房屋的《房屋使用
人,使用期为 6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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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物业
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龙泉房 东莞市长安镇长青
份有限公司
东莞长安分
公司 业广场一区 1401 号
公司
出租方未提供房屋产权证,其持有东
东莞市奥维实 东莞市常平镇常大 莞市常平镇规划管理所出具的《规划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司 心二十楼 2001 室 在区域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
用地,暂不属于征收拆迁范围
东莞市厚街镇珊美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嘉丰实 2019.12.1-
份有限公司 业有限公司 2025.11.30
界路口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0080750
号、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
东莞证券股 广东卓能投资 街道鸿福东路 1 号 802-806 房已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国贸中心 5 栋 8001- 办理登记
动产权第 0080946 号、粤(2021)东
莞不动产权第 0080802 号、粤
(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00808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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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深房地字第 4000585646 号、深房地
字第 4000585690 号、深房地字第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正安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
业八路证券 公司 10 层
营业部
东莞市清溪镇聚富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思酒店 4 楼 401
东莞市黄江镇莞樟
路黄江段 12 号汇盈
粤(2022)东莞不动产权第 0246040
大厦 1、2 号商业、
号、粤(2022)东莞不动产权第
住宅楼商铺 105、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黄江供 0246029 号、粤(2022)东莞不动产
份有限公司 销社 权第 0246051 号、粤(2022)东莞不
莞樟路黄江段 12 号
动产权第 0246027 号、粤(2022)东
汇盈大厦 1、2 号商
莞不动产权第 0246050 号
业、住宅楼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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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0009679
东莞市大朗镇巷头
号;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
社区富康路 229 号
东莞证券股 东莞旺诠纸品 0009257 号;粤(2021)东莞不动产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权 0009630 号;粤(2021)东莞不动
商业办公楼 B 座
产权第 0009677 号;粤(2021)东莞
不动产权第 0009639 号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
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 0159486
社区东莞大道南城
东莞证券股 广东万瑞商业 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0225008 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
栋 2406、2407、
权第 0224998 号
东莞市南城街道宏
东莞市乔汇商 3 栋 132/133 不动产权证尚在办理当
东莞证券股 图社区东莞大道 430
份有限公司 号汇海大厦商铺
司 (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 0201874 号
东莞市东城国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
东莞证券股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0303891
份有限公司 号
司 1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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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东莞市凤岗镇凤深
东莞市锦城房
东莞证券股 大道 26 号锦龙又一 《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登记
份有限公司 城 20 号楼 104、130 字号:2630
公司
号铺
东莞市石碣镇东风
东莞证券股 东莞石碣富盈 中路富盈花园富盈 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 0208626
份有限公司 酒店有限公司 大厦主楼(左侧附 号
楼三楼)
该房屋为卢健儿、刘钧海、汤世荣三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 人共有,并经刘钧海、汤世荣一致同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C4287261 号”房地产权证
东莞证券股 出租方系经房屋产权人孙菊、于力同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
份有限公司 大连中鼎融达 意,将该房屋转租,孙菊持有“大房
海广场 E 区 53 号 A
座 3 号和 E 区 51 号
场证券营业 (有限合伙) 有权证,于力持有“大房权证沙私字
A 座 2 号房屋
部 第 2004517774 号”房屋所有权证
梅州市梅江区三角
丘绮佳、李绍 镇客都大道北昀廷 粤(2021)梅州市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2021.11.15-
份有限公司 2026.11.14
江渝 层 112、113 号商铺 0014562 号
及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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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惠州市惠城区三环
南路 32 号隆生金山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广东隆生商业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江门市蓬江区
江门市建设二路 104 粤(2018)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号 103 室 0041680 号
江门分公司 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
中山市南盛房
东莞证券股 路 88 号尚峰金融中 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心 2 座首层 2 卡及 0094138 号
公司
二层 1 至 2 卡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
东莞证券股 区大良街道府又社
佛山分公司 广场一座 1901 办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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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
珠海市泉亮房 东路 325 号泉福商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 1302、1303、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
东莞证券股
区福州南路 16 号甲
绿岛嘉园 108、208
青岛分公司
部分网点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海城爱特新世 辽(2018)海城市不动产权第
辽宁省海城市中街
北路 1 号
路证券营业 司 权第 F0032537
部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徐州国联科企 徐州市泉山区中山
路证券营业 司 的A
部
东莞证券股
李国杰、郑玉 唐山市建设北路 50 唐(2018)路北区不动产权第
珠 号 301013936 号
河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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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清远市清城区小市
东莞证券股 清远宇隆资产
份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巴黎 1 号楼 1-3 层
阳江市江城区西平
东莞证券股 程汝盛、黄秀 2022.11.1-
份有限公司 梅 2027.10.31
三层
东莞证券股 韶关市武江区工业
份有限公司 中路 23 号汇展华城 粤(2020)韶关市不动产权第
韶关市汇展房 2023.12.18-
地产有限公司 2029.12.17
路证券营业 业 B 幢 2 层 325、 产权第 0044984 号
部 326 号商铺
东莞证券股
中国人民财产
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邗江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扬州市分
路证券营业 层
公司
部
东莞证券股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 苏(2022)宁建不动产权第 0006228
中路 301 号 109 室 号
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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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东莞证券股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
杭州海越置业
有限公司
浙江分公司 幢 101 室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大岭山镇玉
份有限公司 屏路 11 号领尚天地
东莞大岭山 商住区 4 栋商铺
证券营业部 1089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大岭山镇玉
份有限公司 屏路 11 号领尚天地
东莞大岭山 商住区 4 栋商铺
证券营业部 1088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大岭山镇玉
份有限公司 屏路 11 号领尚天地
东莞大岭山 商住区 4 栋商铺
证券营业部 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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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寮步镇香市
份有限公司 路 85 号 1055 室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寮步镇香市
份有限公司 路 85 号 1054 室
广东省东莞市道滘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0276073
镇小河路 8 号彼岸 号、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2021.11.1-
份有限公司 2026.10.31
室、112 室、5 栋 权第 0272587 号、粤(2021)东莞不
东莞市腾龙国 东莞市茶山镇茶山
东莞证券股 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 0236346
份有限公司 号
司 厦三层 301 室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中明实 东莞市中堂镇新兴
份有限公司 业有限公司 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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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汕头市金砂东路 123
汕头经济特区
东莞证券股 号时代明珠君廷 1 粤(2017)汕头市不动产第 0040954 2023.11.1-
份有限公司 幢 105、205 号房复 号 2026.10.31
开发有限公司
式
粤(2022)佛顺不动产权第 019390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
号、粤(2027)顺德区不动产权第
黄咏琴、麦柏 区均安镇均安社区
东莞证券股 1117146121 号、粤(2027)顺德区 2022.12.19-
份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第 1117146122 号、粤 2027.12.18
胡宝娟 公馆 12 号铺、13 号
(2027)顺德区不动产权第
铺、13A 号铺
东莞市横沥镇中山
东莞证券股 东路 111 号怡景湾商
份有限公司 业楼 1 栋 105 室、
东莞市横沥镇中山
东莞证券股 粤(2016)东莞不动产权第 0092993
份有限公司 号
业楼 1 栋 2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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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武康镇东升街 39、 德房权证武康镇 3 字第 035074 号、
德清东升街 41 号 德清国用(2008)第 00149710 号
证券营业部
东莞市朝东房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石龙镇西湖
份有限公司 中路 230 号 201 室
公司
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中山市三乡镇振华
中山市三乡镇 路 3 号三乡金融商
产权第 0000452 号、粤(2021)中山
东莞证券股 集体资产资源 务中心 105 卡、106
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有限 卡、107 卡、209
(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0000459
公司 卡、210 卡及 212 卡
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之一
东莞市虎门镇连升
东莞市驭富实
东莞证券股 路 63 号地标大厦 3 粤地房地权证莞字第 0600738538
份有限公司 栋 160 室一至二层 号、0600737899 号、0600737903 号
司
部分商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东莞证券股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
上海浦东嘉里
份有限公司 甸路 1155 号浦东嘉
上海芳甸路 里城办公楼第 25 层
公司
证券营业部 2503A-02、2504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
东莞证券股 上海浦东嘉里 甸路 1155 号浦东嘉
上海分公司 公司 2501A、2502、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
上海浦东嘉里 甸路 1155 号浦东嘉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 2501B、2503A-01、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
东莞证券股 湖北国新置业 路 126 号尚城国际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德成中心)裙楼 3
层B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
街紫东楼段 11 号、
东莞证券股 成都居然之家
物业名称为“东方 2019.10.1-
广场商业中心”、 2025.11.30
四川分公司 公司
自编号为第 2 层第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东莞证券股 长沙市菲尼斯 区芙蓉南路一段 258
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湖南分公司 限公司 栋第 5 层靠东边 501
室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河
陈清宇、曹连 秦房字第 000007310 号、秦房字第
峰 000053188 号
大街证券营 450 号
业部
东莞证券股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
份有限公司 东路 114 号九层自
路证券营业 自编号 05 单元、九
部 层自编号 06 单元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肇庆市端州区星湖
大道 8 号肇庆.臻汇
东莞证券股 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0066488 号
庭)A 区商铺 A 二
层 201 商铺
龙川县新城开发区 5
东莞证券股 龙川海富物业 号小区海天大厦一 2023.10.31-
份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楼面向大门左边二 2026.10.30
号店铺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
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冯富权、周惠 镇合成社区居民委
份有限公司 明 员会白陈公路 189
不动产权第 1117069653 号
号悦峰花苑 8 号铺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瑞兴华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
街证券营业 公司 号楼 3 层-29
部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
区永护路口(永护
东莞证券股 潮州宾馆有限 粤(2017)潮州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公司 0000767 号
口)潮州宾馆第二
层(一单元)
东莞市桥兴物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桥头镇桥光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0001878
份有限公司 大道 581 号 号
司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
东莞证券股 区元和街道聚茂街
苏州联健元和
份有限公司 185 号活力商务广场 苏(2019)苏州市不动产第 7025397
苏州聚茂街 B 幢 10 层 1003 号、 号
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1005 号、1006 号、
东莞证券股 中山市小榄镇升平
份有限公司 中路 23 号一楼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
东莞证券股 镇开城大道中 122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证第
份有限公司 号泰兴国际大厦三 3035084 号
楼 1 号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
东莞证券股 区飞机场世纪城五 冀(2020)承德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期南 1#楼 105、205 0004538 号
铺
冀(2023)承德市不动产权第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
东莞证券股 区桥东飞机场嘉和
产权第 0004795 号、
份有限公司 双桥区荣居租 广场办公、商业
承德迎宾路 赁部 B1719、B1720、
证券营业部 B1721、B1722、
产权第 0004797 号、冀(2023)承德
B1723
市不动产权第 0004798 号
梅州市兴宁市人民
兴宁市兴岗房
东莞证券股 大道城南 107 号区 粤(2016)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联兴雅苑 A-02(门 0017561 号
公司
牌 78-80)
普宁市中信华府西
东莞证券股 粤房地权证普字第 00008976 号、粤
份有限公司 房地权证普字第 00008977 号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东莞证券股 鞍山市铁东区解放
份有限公司 东路 34 号-S4
东莞市东盈投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司 层 301 号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
东莞证券股 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0061567 号
幢 2 层 201 室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四路 15
陕(2018)西安市不动产权第 2022.10.15-
路证券营业 室
部
东莞证券股 湖北省宜昌市沿江
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 大道 98 号宜昌市西
宜昌献福路 瑞都商旅酒店 陵区瑞都商旅酒店
证券营业部 二楼整层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面积 租赁登记情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物业位置 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 况
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
福州市晋安区王庄
东莞证券股 街道长乐中路 3 号
福建东方钱隆 产权第 9026856 号、闽(2017)福州
实业有限公司 市不动产权第 9027140 号、闽
福建分公司 5 层 20、21、22、
(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 9026484
号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
渝(2018)渝中区不动产权第 2022.11.30-
区中山一路 城4栋2层2号
证券营业部
湛江市赤坎区军民 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层 04-05 号商铺 产权第 0011338 号
东莞市麻涌镇沿江
东莞证券股 西一路新世纪·江畔
份有限公司 湾花园 9 号楼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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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社
广州市海珠区艺苑
广州市尚利物 路 205 号 101 铺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司 207 之 01、207 之
广州市海珠区聚新
东莞证券股 广东小米科技 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00138913 号
北京京城万巷 京房权证西私字第 60140、京房权证
东莞证券股 北京市西城区四东
份有限公司 大街 22 号
限公司 60142 号
东莞证券股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
江西分公司 世家 10 栋 1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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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白天鹅国际 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
合肥聚云路 商务中心 2-1604 40019605 号
证券营业部
东莞证券股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盛投
街道岗厦社区彩田 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2023.7.15-
路 2009 号瀚森大厦 0135574 号 2026.12.31
田路证券营 司
业部
郑东新区商务内环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层 02 号
东莞证券股 湖里区安岭路 990、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厦门分公司 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X 京房产证海字第 137827、X 京房
东莞证券股
村南大街 17 号楼 3 产证海字第 137863、X 京房产证海
号楼 19 层 1910- 字第 183403、X 京房产证海字第
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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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北京分公司 号楼 18 层 1814
河源市区东城中片 (2017)河源市不动产权第 0037831
新华人寿保险 区黄沙大道东边、 号、粤(2017)河源市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 中源广场华怡苑 5 产权第 0037846 号、粤(2017)河源
栋 23A04-23A07 市不动产权第 0037851 号
揭阳市东山黄岐山
大道以西新阳路以
东莞证券股 揭阳市榕江大
份有限公司 酒店有限公司
中心一层香榭丽舍
名店区主楼展厅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
东莞证券股 街道鸿福路 200 号 2019.12.1-
份有限公司 海德广场 2 栋办公 2025.11.30
东莞市塘厦镇迎宾
东莞市塘厦华 大道 3 号富康豪庭
东莞证券股 2019.9.17-
份有限公司 2025.12.31
务部 及一楼向迎宾路的
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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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江区万江
路北 3 号华南摩尔 粤房地证字第 C6944027 号、粤房地
东莞证券股 吴金水、吴登 2020.11.16-
份有限公司 学、吴彩云 2025.11.15
华南住宅区 2 号楼 2 第 C1687711
号铺
东莞市企石镇铁炉
东莞证券股 东莞市华通城 坑村湖滨南路 1 号
份有限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 华通城大酒店中一
楼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
东莞证券股 川(2016)成都市不动产权第 2020.12.15-
份有限公司 0005095 号 2026.1.31
栋3层1号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
深圳市中鹏物 街道海旺社区兴华
东莞证券股 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0116674 号
司 兴酒店之 1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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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青年
东莞证券股 合众人寿保险 路 556 号(青洲盛 鄂(2022)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汇)房开大厦 24 层 0010854 号
上海市广东路 500
东莞证券股 上海盛慧投资
份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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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双拥
东莞证券股 广西新谊资产 路 38 号广西新谊金 2021.12.1-
份有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 融投资大厦第 15 层 2026.11.30
A区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
广州盛特商业
东莞证券股 大道 2817 号之一
份有限公司 104、105、211、
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
深圳市龙岗区
东莞证券股 街道龙岗创投大厦 1 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号楼主楼 41 层 4104 0288637 号
集团有限公司
单元
宁波市鄞州区海晏
宁波宏泰房地
东莞证券股 北路 55 号宏泰广场 浙 2020 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办公楼 B 座 2 层 2-2 0305857 号
司
号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
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第
东莞证券股 武汉越秀地产 大道 1 号越秀·财富
份有限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 中心写字楼 6 层 605
不动产第 0048932 号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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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兴民
东莞证券股 广州道远商业 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运营有限公司 00090624 号
北京金地鸿运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层 1701-1703 单元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
东莞证券股 广东蚂蚁森林 产业园区礼宾路 4 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 0019304
份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号松科苑 2 号楼办 号
公 301
东莞市滨海湾 广东省东莞市滨海
东莞证券股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份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投资有限公司 栋 201 室、202 室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
东莞市基皓实 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 0267234
东莞证券股 头镇樟罗西城路 58
份有限公司 号 2 栋 109 室、201
司 0267560 号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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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
东莞证券股 深圳长江家具 街道壹成中心花园 1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座 2704、2705、
动产权第 0263672、粤(2019)深圳
市不动产权第 0267258 号
江门高新区总 江门市江海区金瓯
东莞证券股 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1044308 号
公司 自编 1501 室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
街道季华五路 55 号 粤(2021)佛禅不动产权第 0046985
东莞证券股 张宝婵、梁健
份有限公司 全
A 座 1 梯首层 103 0046986 号
号铺之二
常熟高新产城 常熟市东南大道 197 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权第
东莞证券股 2023.11.1-
份有限公司 2028.10.31
公司 112、310、311 室 无 310、311 室房屋产权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界商务中心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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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东莞证券股 深圳市昌盛投
街道岗厦社区彩田 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路 2009 号瀚森大厦 0135574 号
深圳分公司 司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
东莞证券股 武汉洪顶置业 路 9 号长城汇 T1 号 鄂 2017 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写字楼第 5 层 R5 单 0040021 号
元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
东莞证券股 武汉洪顶置业 路 9 号长城汇 T1 号 鄂 2017 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写字楼第 5 层 R6 单 0040021 号
元
珠海横琴新区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605、1606 房
东证锦信投 东莞市东城街道鸿
东莞证券股份 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0080864
有限公司 号
公司 心 5 栋 80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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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证
东莞证券股份 东莞市可园南路 1
有限公司 号金源中心 2501 室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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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片/名称 商标注册号 有效期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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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东莞证券股 一种基于声纹技术用于证券行业智
份有限公司 能双录业务的装置
东莞证券股 与长沙丹渥智能科技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共有
东莞证券股 一种基于知识图谱的智能人机对话 与上海丹渥智能科技
份有限公司 方法及设备 有限公司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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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著作权
(一)作品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完成日期 登记日期
东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二)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权利取得方式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期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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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权利取得方式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期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东莞证券新一代掌证宝系统
份有限公司 Android 版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东莞证券财富小宝智能服务总
份有限公司 线系统
东莞证券股 东莞证券手机远程智能双录软
份有限公司 件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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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权利取得方式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期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原始取得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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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权利取得方式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期
东莞证券股 东莞证券新一代掌证宝系统 ios
份有限公司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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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域名
序号 域名备案主体 域名 ICP 备案号 审核通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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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司向原告支付到期和未到期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
的债券本金 8,332,600 元; 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 破字第 00026 号之十五”
司向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二、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应 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
申环电 公司支付债券到期和未到期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科技有
缆科技 利息 458,062.50 元; 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券 限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
有限公 3、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 本金的利息 458,062.50 元,以及以 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
司、担 司向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上述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回收债权 截至报
保方无 公司支付违约金 273,948.49 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 2014 25,013.96 元。 告期
东莞 锡市沪 元(8,332,600×12%×4×25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2023 年 11 月 1 日,宜兴市人 末,东
证券 安电线 ÷365,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 违约金; 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 莞证券
有限 限公 月 25 日,共 25 天,实际要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限公司
公司 司、无 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下:“一、对无锡市沪安电 已将该
锡市申 4、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 16,666.67 元; 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 项债权
环电工 司向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四、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 的《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 核销。
有限公 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公司、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 限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
司与戴 16,666.67 元; 戴志祥对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 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志祥 5、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 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 二、由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
有限公司、无锡市申环电工 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 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执行
有限公司、戴志祥对被告申 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申环电工有 《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
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 限公司、戴志祥履行清偿责任后, 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有权向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
责任; 追偿。 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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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各被告承担。 项 5,617.27 元。
民法院作出“(2015)宜商
破字第 00025 号之十四”
《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
《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
案》。
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
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
款 1,538.17 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结。
内蒙古
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券本金人民币 630 万元。 告期
奈伦农
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债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前 末,该
业科技 2021 年 11 月 29 日,呼和浩
券本金人民币 630 万元;计 述债券本金人民币 630 万元产生的 项债权
东莞 股份有 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
至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全 利息:计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止的 本息余
证券 限公 “(2021)内 0105 执恢 599
部支付义务之日(为便于确 相关利息为人民币 180,651.28 元; 额合计
定仲裁费用金额,利息暂计 从 2015 年 1 月 20 日起,以人民币 623.10
有限 保方内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自 630 万元为本金,按年票面利率 20% 万元,
公司 蒙古奈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伦集团 结。
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票面利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 券股份
股份有
率 20%计算,债券利息暂计 期补偿金额人民币 555,236.25 元。 有限公
限公司
为人民币 180,651.28 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 司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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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以及延期补偿金额人民币 约赔偿金人民币 652,173.91 元。 估该项
的第三方交付位于内蒙古呼 偿债权而造成的损失律师费人民币 计可回
和浩特赛罕区双树巷西侧院 71,267 元、差旅费用等费用人民币 收金
门牌号为“奈伦城市亮点” 20,000 元,合计人民币 91,267 元。 额,已
商业楼的 8 处房产或支付违 六、第二被申请人人第一被申请人 全额计
约赔偿金 652,173.91 元; 上述所有支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减值
偿申请人追偿债权而造成的 由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的 623.10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 人民币 101,564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 万元。
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不予退还。两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
人民币 20,000 元; 民币 101,564 元。
求及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 2,031.72 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申
费用范围内对两被申请人提 请人已经向本会预缴仲裁员实际开
供抵押的呼国用(2004)字 支费用人民币 6,000 元,抵扣实际开
第 084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支费用后尚余人民币 3,968.28 元将
质押的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 由本会退回给申请人,两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 56.55%的股权折价 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
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 请人径付申请人为其代缴的仲裁员
优先受偿权; 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 2,031.72 元。
裁费用中应当由第一被申请
人承担的债务,由第二被申
请人(即内蒙古奈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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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责任;
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有限公司立即向东莞证券股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 截至报
江区人民法院作出
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 内支付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告期
“(2017)渝 0110 破 2 号之
一”《民事裁定书》,裁定
终止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
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
重庆市 照票面年利率 10%计算); 率 10%计算); 额合计
产。
福星门 2、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 二、如果被告重庆市福星门业(集 2,732.88
业(集 有限公司、曾果、洪谊、重 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列第一项支 万元,
江区人民法院出具
团)有 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东 付义务,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东莞证
东莞 “(2017)渝 0110 破 2 号之
限公司 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 司有权将被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 券股份
证券 四”《民事裁定书》,裁定
及担保 25,000,00 和材料费等; 司所有的下列财产依法予以折价或 有限公
方曾 0 3、如果重庆市福星门业(集 拍卖、变卖,就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司经评
有限 管理人制作的《重庆欧枫投
果、洪 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支 权:1.位于重庆市黑山镇南门村,面 估该项
公司 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
谊、重 付义务,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积 4304.7 亩(林权证号为万盛林证 债权预
案》,本院予以认可。”
庆欧枫 公司有权对重庆市福星门业 字第(2009)第 09-03 号)的林权; 计可回
投资有 (集团)有限公司、曾果、 2.位于重庆市黑山镇南门村,面积 收金
龙坡区人民法院出具
限公司 洪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 11185 平方米(证号为 213 房地证 额,已
“(2018)渝 0107 破 6 号之
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 2013 字第 37412 号)的国有土地使 全额计
六”《民事裁定书》,裁定
偿权; 用权;3.位于重庆市黑山镇南门村, 提减值
“终结重庆市福星门业(集
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司对重庆市福星门业(集 地证 2013 字第 37415 号)的国有土 2,732.88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万元。
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 地使用权;4.位于重庆市黑山镇南门
结。
务承担连带责任; 村面积 8347 平方米(证号为 213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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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有限公司、曾果、洪谊、重 地使用权;5.位于重庆市黑山镇南门
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 村,面积 39896 平方米(证号为 213
案诉讼费。 房地证 2013 字第 37421 号)的国有
审理中,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土地使用权;6.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
公司明确: 技术开发区黑山镇福星路 6 号 1 至
从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算, 三、被告曾果、洪谊对被告重
放弃 2012 年 11 月 30 日至 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
请; 任;
旅费 5448 元; 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莞证券
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曾果、洪谊未提供抵押物,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放弃对重庆市福星门业(集
团)有限公司、曾果、洪谊
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的诉请;
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的诉请。
东莞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 2021 年 3 月 4 日,黑龙江省 截至报
证券 118,251,7 次性偿付所欠债务本金 人民币 118,251,781.14 元,并支付自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告期
股份 70.01 118,251,770.01 元、利息 2018 年 6 月 1 日(含)起,以本金 “(2020)黑 06 执 218 号之 末,该
有限 123,939.38 元及违约金 人民币 118,251,781.14 元为基数,按 八”《执行裁定书》,裁定 项目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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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公司 1,478,147.13 元(违约金及利 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终结本院(2020)黑 06 执 出资金
息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25 利息滞纳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 218 号一案的执行。本案终结 账面本
日,暂计日后的违约金、利 止,但应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违 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 息合计
息及利息滞纳金等将严格按 约金人民币 847,904.32 元。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1,022.1
照编号 201601-0000095 号 (二)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2021 年 8 月 16 日,黑龙江省 2 万元,
《交易业务协议》《东莞证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 59,926.93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2020)黑 06 执 218 号之 券股份
回购交易协议书(初始协 (三)申请人有权在第(一) 九”《执行裁定书》,裁定 有限公
议)》(下称《初始交易协 (二)(四)项款项以及实现本案 扣留并提取王玉辉在北京金 司经评
议书》)及《东莞证券股份 债权的其他费用范围内就被申请人 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 估该项
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质押的天神娱乐股票(证券代码: 款及车位费;2021 年 8 月 26 目预计
易协议书(利率调整)》 002354,共计 14,029,052 股)折价 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东 可回收
(下称《利率调整协议 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 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执 金额,
书》)约定进行计算,其中 偿权。 行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共计 已计提
违约日后仍需按照《交易业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860,600 1,280.58 万元。 减值准
务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公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备
式继续计收利息)。 人民币 860,600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 结。 9,837.61
次性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 支付人民币 860,600 元。
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本案仲裁员开支人民币 7,995 元,由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人民币
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3,997.50 元,被申请人预交人民币
等相关费用、股权评估费、 3,997.50 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开支,不
执行费、公告费、拍卖或变 予退回。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
卖费用、过户费、差旅费 付人民币 3,997.50 元。
等)。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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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求及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
费、财产保全相关费用、股
权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费、差旅费等)的范围内对
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物折价或
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裁费用。
次性偿付所欠债务本金 本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2018 年 股份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 告期
元整)、利息 197,916.68 元 元,同时,以该人民币 50,000,00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项目融
(大写:壹拾玖万柒仟玖佰 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 “(2020)豫执复 459 号” 出资金
壹拾陆元陆角捌分)、违约 从 2018 年 6 月 20 日(含本日)开 《执行裁定书》,指令河南 账面本
东莞 金 500,446.87 元(大写:伍 始合并计算利息、利息滞纳金和违 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息合计
证券 拾万零肆佰肆拾陆元捌角柒 约金,直至被申请人实际全部偿付 该强制执行案件。 5,203.13
有限 2018 年 7 月 9 日,暂计日后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 人民检察院出具“豫检控民 东莞证
公司 的违约金、利息及利息滞纳 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财产保全担 券股份
执受[2023]22 号”受理通知
金等将严格按照《交易业务 保费人民币 25,349.18 元,合计 有限公
书,决定予以受理。
协议》《初始交易协议书》 30,349.18 元。 司经评
及《利率调整交易协议书》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411,090 估该项
民检察院出具豫检民执监
约定进行计算,其中违约日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 目预计
后仍需按照《交易业务协 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 411,090 元,抵 [2023]29 号《不支持监督申 可回收
议》第 14 条约定的公式继续 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 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东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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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计收利息); 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411,090 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已计提
次性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人民币 5,652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备
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 结。 4,525.80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人预缴的人民币 4,000 元,抵作本案 万元。
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相 仲裁员实际开支费不予退回,申请
关费用、股权评估费、执行 人预缴的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
费、公告费、拍卖或变卖费 币 4,000 元,与本案的仲裁员实际开
用、过户费、差旅费等); 支费用相抵后,结余款人民币 2,348
求及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 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员实际开支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 费用人民币 1,652 元迳付申请人。
费、财产保全相关费用、股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质押的
权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7,849,386 股“天神娱乐”股票,享
费、差旅费等)范围内对被 有合法有效的质权,对该质物折价
申请人提供质押物折价或变 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申请人在
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 上述本金、利息、利息滞纳金、违
受偿权; 约金以及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
裁费用。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求。
东莞
厦门厦 次性偿付所欠债务本金人民 人民币 23,076,273.49 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告期
证券
信投资 23,076,27 币 23,076,273.49 元、违约金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 “(2019)闽 02 破 17 号之 末,该
集团有 3.49 人民币 230,762.73 元、利息 金、利息及滞纳金人民币 307,683.65 十五”《民事裁定书》,裁 项目融
有限
限公司 人民币 89,741.06 元及滞纳金 元(从 2018 年 6 月 14 日起暂计至 定认可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 出资金
公司
人民币 188.46 元(违约金、 2018 年 7 月 4 日,该日及之后的违 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 账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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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 2018 年 约金、利息及滞纳金以人民币 解程序。根据该破产和解协 息合计
求及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 止)。 嘉旺贸易有限公司(或其合 东莞证
费用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质押 作单位),提供部分资金对 券股份
质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 的 2,735,805 股“未名医药”(证券 其资产进行重组,和解投资 有限公
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代码 002581)股票折价或者以拍 人提供的资金及按和解协议 司经评
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 欠第(一)项、第(二)项、第 以偿还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 目预计
受理费、仲裁员实际开支 (四)项、第(五)项裁决确定的 限公司相关债务后,厦门厦 可回收
等。 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得以存 金额,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为 续,并保有部分资产;如东 已计提
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 减值准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备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25,445 卖处置,则和解后的厦门厦 万元。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 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对该
额预缴的人民币 225,445 元,抵作本 等股份进行评估、网络拍卖
案仲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直 变卖,变价所得净额将在包
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25,445 元。 括质押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当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 中依法分配。
人民币 10,445.70 元。申请人足额预 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清偿款项
缴人民币 10,445.70 元不予退回,被 94,045.99 元。
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023 年 11 月 9 日,厦门厦信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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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求。 2023 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
决结果的报告,报告显示债
权人会议同意按照处置机制
(二)即“由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统一委托破产和
解投资人管理团队一揽子处
置模式”进行处置,债权人
会议认为除“有价证券”待
解禁后处置外,其余各项均
同意按照处置方案执行。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结。
购义务,一次性向东证锦信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偿付 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回购 “(2019)粤 19 执 1902 号
股权回购款项 60,465,282.56 价款 59,747,243.84 元(该款项暂计 之一”《执行裁定书》,裁
截至报
元及罚息 82,232.31 元(股权 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从 2018 年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东证 告期
回购价款及罚息暂计至 2018 6 月 16 日起的股权回购价款,计算 2023 年 11 月 16 日,执行法
锦信 末,该
刘勇、 年 6 月 24 日,之后的回购价 方式为:以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 院出具“(2023)粤 19 执恢
投资 33,600,00 部分股
管理 0 权投资
刘乐 计至刘勇、刘江、刘乐完成 33,600,000 元为基数刘勇、刘江、刘 人民法院拍卖公告暨网络司
有限 账面价
支付全部股份回购款及罚息 乐应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东证 法拍卖告知书》,载明广东
公司 值为 0
之日止); 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价 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元。
担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年按实际天数折算),直至全部款 2024 年 2 月 9 日 10 时,拟拍
司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 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卖刘勇、案外人宋琦云名下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二、限刘勇、刘江、刘乐于本判决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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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 景洪市大沙坝福江苑 16 栋
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 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息,计 802 号的财产,拟定变卖价为
费等)。 算方式为:以本判决第一项计算所 545,096 元,保证金 100,000
得的应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为基数, 元,最终因无人出价而流
按年利率 4.9%的标准,从 2018 年 6 拍。
月 15 日起计至股权回购价款支付完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毕之日止。 结。
三、限刘勇、刘江、刘乐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
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
保全责任保险费 36,328.51 元。
四、对于上述应支付、赔偿款项,
刘勇、刘江、刘乐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告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 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 告期
安徽省 2,900,000 元,违约金人民币 有限公司本息合计 52,900,000 元, 2020 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 债券投
东莞
华安外 20,000 元(利息、违约金暂 并支付逾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以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资账面
证券
经建设 50,000,00 计至 2019 年 7 月 8 日,暂计 52,900,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2020)粤民终 2334 号” 本息余
(集 0 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继续计 一从 2019 年 7 月 15 日起计算至本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 额为
有限
团)有 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 息付清之日止)。 上诉,维持原判。 5,290 万
公司
限公司 日。其中:利息的计算标准 二、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 2022 年 11 月 30 日,安徽省 元,东
为:2019 年 7 月 12 日〈含当 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莞证券
日〉之前按年利率 5.8%计 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证券股份 “(2021)皖 01 破 26 号之 股份有
算,2019 年 7 月 12 日之后按 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 三”《民事裁定书》,裁定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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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年利率 7.3%计算;违约金以 26,460 元。 批准《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 经评估
违约金额为基准按每日万分 三、驳回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集团)有限公司等 12 家公 该项债
之一的标准计算),共计人 司其他诉讼请求。 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 券预计
民币 52,920,000 元(大写: 案)》。 可回收
伍仟贰佰玖拾贰万元); 2024 年 1 月 10 日安徽省华安 金额,
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 管理人出具“华安外经建管 减值准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2024]13 号”《关于重整计 备
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 4,287.80
划执行第一年监督偿债情况
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 万元。
报告》,公告由于外部经济
等),其中案件受理费 环境等原因无法如期清偿,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结。
军、被告 2 张丽萍履行估值 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证锦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
曹典
补偿义务,一次性向原告支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超额投资 “(2021)粤 1971 执 30433 截至报
东证 军、张
付超额投资款 1,108,102.38 款 1,108,102.38 元、资金占用费用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告期
锦信 丽萍、
元、资金占用费 711,771.10 (资金占用费用以 1,108,102.38 元为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末,该
投资 泰谷生 1,108,102
管理 态科技 .38
金占用费自 2014 年 12 月 12 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 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 权投资
有限 集团股
日起,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22 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 “(2021)粤 1971 执 30433 账面价
公司 份有限
日,暂计日后的资金占用费 以 1,108,102.38 元为本金,自本判决 号”通知,通知对于已查封 值为 0。
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的年息 12%继 生效之日起五日后开始按每日 0.05% 冻结的财产,如需续封,续
续计算至被告完成支付之 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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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日),以及违约金 215,123.67 止); 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向
元(以 1,727,900.98 元基数, 二、被告曹典军、张丽萍应于本判 本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
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暂 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证锦 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
计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暂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计日后的违约金按照每日 款 3,018,087.27 元、利息(利息以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付之日)。 12 月 12 日开始,按照年利率 12%的
告偿付股权回购款项人民币 为本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
款计息天数暂计至 2020 年 3 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证锦
月 22 日,暂计日后的回购价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实现权利
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息 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4,327.88 元;
全部股份回购款之日),以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及违约金 356,762.17 元(以
的违约金按照每日 0.05%继续
计算至被告完成支付之日)
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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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权利所
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资产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费、差旅费等)
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
偿责任,对上述三项诉讼请
求的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
任。
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2021)鄂 01 破申 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截至报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东莞 凯迪生 告期
证券 态环境 末,该
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
鄂 01 破 12 号之二”《民事
有限 份有限 权投资
裁定书》,确认深圳平安汇
公司 公司 账面价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990
值为 0。
位债权人的 1001 笔债权。根
据附件《无异议债权表》,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债权金额为 60,737,671.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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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鄂 01 破 12 号之
三”《民事裁定书》,裁定
批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
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
(草案)》,并终止重整程
序。
根据《重整计划》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人反馈
清偿方式,并反馈领受偿债
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及领受偿
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人出具《以股抵债告知
书》,明确确定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选择方式三“现
金结合以股抵债清偿”清
偿,即转股股数:6,409,868
股,债权金额依次扣除劣后
债权、20 万元后的金额的
分得 11.7647 股凯迪生态股票
(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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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以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实际登
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截至报告期末,管理人已将
票划转至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账户。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结。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不 告期
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 末,该
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三 项债权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华信 应收余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额合计
东莞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4 万元,
上海华
证券 “(2019)沪 03 破 305 号” 东莞证
信国际
集团有
有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华 有限公
限公司
公司 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 司经评
申请。 估该项
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计可回
“(2020)沪 03 破 9 号之 收金
一”《民事裁定书》,宣告 额,已
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 全额计
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提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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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 准备
司、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 41,482.4
公司破产,并陆续裁定上海 4 万元。
市华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
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
破产清算。
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20)沪 03 破 9 号之八
十二”《民事裁定书》,对
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等七
十家关联企业联合管理人提
交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予
以认可。
根据《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
司等七十家关联企业联合管
理人提交的债务人财产分配
方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确认债权金额为
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债券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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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款 1,249,764.12 元、93,732.31
元。
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
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华
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
企业破产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破产管理
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
项 317350.82 元。
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华信证券
清算组支付的清算报酬 100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破产管理
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
项 23801.31 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结。
东莞 一、被告于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出具
证券 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有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费。 裁定终结本院(2020)辽
公司 司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次执行程序。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结。
第一人民法院出具
“(2023)粤 1971 执 2962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本院(2023)粤 1971 执
序。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结。
本金 50,000,000 元; 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 股份有限公司向汕头市澄海 告期
月 1 日期间未付利息合计 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7 宜华企 到法院送达的“(2023)粤 应收余
东莞 9,750,000 元(对应计息周期 业 MTN001,代码:101761015)票 0515 执 787 号”《执行案件 额合计
宜华企
证券 为 2019 年 5 月 2 日至 2020 据本金 50,000,000 元及利息 受理通知书》,本案强制执 5,322.04
业(集 50,000,00
团)有 0
有限 日至 2021 年 5 月 1 日及 2021 二、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 2023 年 9 月 15 日,广东省汕 东莞证
限公司
公司 年 5 月 2 日至 2022 年 5 月 1 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 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出具 券股份
日,以本金 50,000,000 元为 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宜 “(2023)粤 0515 执 787 号 有限公
基数,按年利率 6.5%计算) 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之一”《执行裁定书》,裁 司经评
及 2022 年 5 月 2 日至今的利 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7 宜华企 定终结本次执行。 估该项
息 774,657.53 元(暂计至 业 MTN001,代码:101761015)违 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尚未完 债权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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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的利息以本金 50,000,000 元 的票据本息为基数,其中:以票据 收金
为基数,按年利率 6.5%计算 本金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额,已
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年 5 月 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 计提减
日,暂计日后的 2020 年应付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起至
利息违约金以 3,250,000 元为 还清之日止按日 0.21‰计算;以
基数,按 0.21‰/日的标准计 2022 年应付利息 3,250,000 元为基
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数,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至还清之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28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告
日,暂计日后的 2021 年应付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交回其
利息违约金以 3,250,000 元为 持有的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基数,按 0.21‰/日计算至实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
际偿清之日止)及逾期偿付 17 宜华企业 MTN001,代码:
违约金 939,330 元(自 2022 101761015,票面总额:50,000,000
年 5 月 5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元)。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
偿付违约金以 53,250,000 元 结算机构注销上述债券。
为基数按 0.21‰/日的标准计 四、驳回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各项暂合计 62,324,620.0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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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元)
理费。
一、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归还
截至报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告期
项债权
偿付本金人民币 148,229,000 码:143443.SH)本金 148,229,000
应收余
元; 元;
额合计
偿付 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法院出具“(2024)沪 74 执 0 万元,
东莞 896 号”《受理通知书》,受 东莞证
中国民 未付利息合计人民币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证券 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 券股份
生投资 148,229,0 9,338,427 元; 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股份有 00.00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 (债券简称:17 中民 G1,债券代
有限 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 司经评
限公司 偿付逾期利息人民币 码:143443.SH)利息 9,338,427
公司 强制执行申请。 估该项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债权预
结。 计可回
收金
息以 148,229,000 元为基数, 息;
额,已
按年利率 7%的标准计算至实 三、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
计提减
际偿清之日止)。 司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
值准备
确定的债务后,原告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应向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 8 万元。
份有限公司交回相应数量“中国民
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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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称:17 中民 G1,债券代码:
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享有申请债
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相应数量该债
券的权利。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证锦 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限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公司就本案向东莞市中级人
《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 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4
限公司与东证锦信投资管理 月 18 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
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服务协 院出具“(2022)粤 19 民终
议》; 12366 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告东证锦信投资管理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证锦 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 2023 年 9 月 6 日,广东省高
东莞
信投资 2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 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
市聚
管理有 利息损失(以投资本金 1,000 粤民申 14726 号”《民事申
可同
限公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驳回原告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 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司、东 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 限公司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投资
莞证券 报价利率 1 年期 3.85%计算利 司、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
有限
股份有 息,从合同解除之日计至还 公司、东莞市东证锦信三号
公司
限公司 清之日);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三、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 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告的损失 10,000,000 元及利 已立案审查东莞市聚可同股
息损失(利息损失标准按照 权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东莞
年化 12%计算,从 2019 年 1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月 16 日计至还清之日,暂计 (2022)粤 19 民终 12366 号
至具状之日为 3,553,333.33 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元):四、二被告承担原告 提交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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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元)
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担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保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 结。
等。以上暂合计金额为
次性偿付所欠债务本金 性偿付所欠债务本金人民币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史振方 33,910.56 元,共计人民币 约金人民币 1,709,567.79 元,共计人 “一、将被执行人史振方所
(即 19,661,958.64 元(违约金及 民币 19,643,478.35 元;并向申请人 持有的“清水源”(证券代
“第一 利息暂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支付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利 码:300437)100,000 股首发
被申请 日,暂计日后的违约金、利 息、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以本金 前限售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 截至报
人”) 息及利息滞纳金等将严格按 人民币 17,900,000 元为基数,按年 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告期
东莞 、史祺 照《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化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所指定的证券账户(账户名 末,东
证券 琳(即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 止)。 称:东莞市证券有限责任公 莞证券
有限 被申请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 提供质押的清水源股票(证券代 0899010081),按扣划当日 限公司
公司 人”) 议书(初始交易)》约定进 码:300437)进行折价或者变卖、 成交价或扣划当日之前停牌 已将该
、王继 行计算,其中违约日后仍需 拍卖所得款项在第(一)项裁决下 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项债权
华(即 按照《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的债权及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包 相应的税费,相关税费或其 核销。
“第三 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括但不限于第(五)、(六)、 他应缴费用由该账户持有人
被申请 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公式 (七)项裁决下的诉讼费、仲裁 垫付;二、将被执行人史振
人”) 继续计收利息); 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股权评 方所持有的“清水源”(证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分别承担 卖费用、过户费、差旅费等)范围 首发前限售股股票产生的法
连带保证责任和担保责任; 内优先受偿。 定孳息(包括送股、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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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求及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 人就第(一)项裁决下的债权及实 院执行账户;二、由申请执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 现本案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财产保全费、股权评估 第(五)、(六)、(七)项裁决 对上述股票进行变价,变价
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 下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 后所得价款(如扣划日上述
等)范围内对第一被申请 产保全费、股权评估费、执行费、 股票停牌,则按停牌前一交
人、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质 公告费、拍卖或变卖费用、过户 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价款)在
押物(“清水源”股票)、 费、差旅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 扣除所垫付的相关税费后用
抵押物(两套房产:1、汴房 任。 以偿还被执行人史振方所负
地权证:3171707;2、汴房 (四)申请人有权就第一被申请 债务。”
地权证:3205583)折价或变 人、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两套 2019 年 9 月 23 日,广东省深
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 房产(汴房地权证:3171707;汴房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受偿权; 地权证:3205583)进行折价或者变 “(2019)粤 03 执 152 号之
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裁决下的债权及实现本案债权的费 “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 (六)、(七)项裁决下的诉讼 市鼓楼区金明大道电业局家
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过程中 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 属楼 1 号楼 3 单元 3 层 5 号
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 费、股权评估费、执行费、公告 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汴房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费、拍卖或变卖费用、过户费、差 地权证 3171707)、被执行人
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股权 旅费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王继华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
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 (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 市鼓楼区金明花园 7 号楼 3
告费、拍卖或变卖费用、过 性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担保费人民 单元 10 号房(不动产权证书
户费、差旅费等) 币 9,831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号:汴房地权证 3205583)以
人一次性偿付申请人前一次 (六)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 2019 年 11 月 25 日,广东省
就该事项申请仲裁所支出的 性支付上一次仲裁的费用人民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东莞
仲裁费用人民币 45,420.50 22,710.25 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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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元。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99,502 执行款 15,495,403.93 元。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 2020 年 5 月 18 日,广东省深
已足额预缴的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应将 “(2019)粤 03 执 152 号之
其承担的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99,502 五”《执行裁定书》,裁定
元迳付申请人。 终结对被执行人王继华的执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 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担。第一被申请人预缴的仲裁员实 结。
际开支费用人民币 10,500 元直接抵
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不予退
回,申请人预缴的仲裁员实际开支
费用人民币 22,500 元,与本案的仲
裁员实际开支费用相抵后,结余款
人民币 18,140.77 元将由仲裁院退回
给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应将其承
担的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求。
东莞 次性偿付所欠债务本金 债务本金人民币 2 亿元及计至 2018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告期
证券 200,000,000 元(大写:贰亿 年 2 月 6 日的利息人民币 649,166.67 “(2018)粤 03 执 2630 号 末,该
有限 (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玖 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滞 阙文彬持有的新里程 出资金
公司 仟壹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 纳金和违约金(以人民币 2 亿元为 1,500,000 股股票已由北京市 账面本
及违约金(违约金自 2018 年 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至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 息合计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的违约金、利息及利息滞纳 人为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 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同时因 东莞证
金等将严格按照《东莞证券 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和财产保全担 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 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 保费人民币 100,324 元。 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
购交易业务协议》和《东莞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386,454 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因 司经评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申请人 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估该项
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初始交 已足额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 2021 年 7 月 8 日,甘肃省陇 债权预
易)》约定进行计算,其中 1,386,454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计可回
违约日后仍需按照《东莞证 还,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本案仲 “(2020)甘 12 破申 1-1 收金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 裁费人民币 1,386,454 元径付申请 号”《决定书》,决定受理 额,已
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第 14 条 人。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计提减
约定的公式继续计收利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 破产重整一案。 值准备
息); 17,473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 2022 年 6 月 23 日,陇南市中 16,633.6
求及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的 民币 17,473 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 12 破 1-6 号《民事裁定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 开支费用不予退还,被申请人应将 书》,裁定确认恒康医疗集
费、财产保全费、股权评估 其承担的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
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 币 17,473 元径付申请人。 行完毕,终结恒康医疗重整
费等)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提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质 程序。
供质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 押物 38,000,000 股“恒康医疗”股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完
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票有权折价或变卖、拍卖,对所得 结。
裁费用。 裁决所确定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仲裁费及仲
裁员实际开支费用、财产保全相关
费用、股权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
原告/ 争议标的
序 被告/被 账面金
申请 本金金额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裁结果 诉讼/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额
人 (元)
费、差旅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
偿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