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通过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东莞证券”
)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及控股股东、交易对方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