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智教育: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4年9月)

证券之星 2024-09-21 0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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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
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董事)、总
经理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
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的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
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
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财务总监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
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
占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内审部门要
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内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    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具体包括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公
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会同内审部每半年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
检查,并将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
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
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
公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款利息计),并及时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经公司半
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清
偿。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
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发
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
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
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
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
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
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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