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苏 桐 路 37 号 4 号 楼
电 话 ( Te l ) : 0 5 1 2 - 6 5 1 5 2 0 5 6 传 真 (Fax): 0512-6515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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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委托,指派林晓莉律师、郭家骥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统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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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5:30 在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苏州银行大厦 4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崔庆军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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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293 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7,959,8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405%。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6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2,777,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3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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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
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案;
案;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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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
案 决
议案名称
序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
号 果
关于选举赵刚
先生为苏州银
议
行股份有限公 通
案 1,293,220,719 99.4221% 7,272,484 0.5591% 244,020 0.0188%
司第五届董事 过
一
会执行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王斌
先生为苏州银
议
行股份有限公 通
案 1,296,027,800 99.6379% 4,450,893 0.3422% 258,530 0.0199%
司第五届监事
二 过
会股东监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唐鸣
先生为苏州银
议
行股份有限公 通
案 1,296,034,700 99.6385% 4,436,893 0.3411% 265,630 0.0204%
司第五届监事 过
三
会股东监事的
议案
关 于 调 整
议 2024 年 度 部
通
案 分关联方日常 821,506,968 99.7777% 1,699,575 0.2064% 130,680 0.0159%
过
四 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
议 关于聘请外部
通
案 审计机构的议 1,298,910,548 99.8596% 1,713,395 0.1317% 113,280 0.0087%
过
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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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上述第 4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东方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股 477,400,000 股,对本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
案 决
议案名称
序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
号 果
关于选举赵刚
先生为苏州银
议
行股份有限公 通
案 660,034,439 98.8740% 7,272,484 1.0894% 244,020 0.0366%
司第五届董事 过
一
会执行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王斌
先生为苏州银
议
行股份有限公 通
案 662,841,520 99.2945% 4,450,893 0.6667% 258,530 0.0387%
司第五届监事
二 过
会股东监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唐鸣
先生为苏州银
议
行股份有限公 通
案 662,848,420 99.2956% 4,436,893 0.6647% 265,630 0.0398%
司第五届监事 过
三
会股东监事的
议案
关 于 调 整
议 2024 年 度 部
通
案 分关联方日常 621,720,688 99.7065% 1,699,575 0.2726% 130,680 0.0210%
过
四 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
议 关于聘请外部
通
案 审计机构的议 665,724,268 99.7264% 1,713,395 0.2567% 113,280 0.0170%
过
五 案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苏州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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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