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范股份: 风范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20 22:05:1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何洋洋律师、王健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常熟风范电力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40 在江苏省常
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人民南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建祥先
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26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58,250,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22.3452   %,其
中 出 席 现 场会 议 的 股东 及 委 托 代理 人 共 计      3 名 ,代 表 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数
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
他事项均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
络投票截止后公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风范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