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龙创园: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9-20 17: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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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及股东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
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单笔捐赠金额
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对外捐赠
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不含 500 万元)
                         (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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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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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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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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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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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与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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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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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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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高至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
监事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
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当日起计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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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制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和监事选聘程序。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
查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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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
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
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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