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生物: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9-19 22: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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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
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 1 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 24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副主席、总裁张锋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6 人,代表股份 1,237,734,34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4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东 402 人,代表股份 19,886,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4 人,代表股份 19,958,12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7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32,184,65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08,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0481%;弃权 550,55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85%。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31,097,2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20,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0.8232%;弃权 48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1%。
  本议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5,333,79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57,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0.2554%;弃权 37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74%。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5,424,69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48,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60.1437%;弃权 3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7%。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34,556,99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80,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4.1757%;弃权 348,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4%。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中海、符欣欣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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