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4-044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00
(2)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三楼 301 会议室。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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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3 人,代表股份 134,768,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72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3,057,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2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0 人,代表股份 1,71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9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1 人,代表股份 5,168,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8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57,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0 人,代表股份 1,71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9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
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35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4%;
反对 28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4%;弃权 1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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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31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9%;
反对 2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7%;弃权 16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1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7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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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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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