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9-19 17: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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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
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个交
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
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
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本所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
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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