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 红星发展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9-19 17:06: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367       证券简称:红星发展        公告编号:2024-040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7     -      2024/9/30     2024/9/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实施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金
额不高于 2024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本利润分
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1,130,90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11,309.0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7     -      2024/9/30     2024/9/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若存在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
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851-36780066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红星发展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