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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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4 年 9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
议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
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3: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
厦 2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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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2 人,代表股份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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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 1、2、4、5、6 是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4 是涉及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195,277,998 股同意,736,987 股反对,103,556 股弃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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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1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7,235,547 股同意,736,987 股反对,103,556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7924%。
表决结果为:195,417,972 股同意,621,413 股反对,79,156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7%,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7,375,521 股同意,621,413 股反对,79,156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1600%。
表决结果为:195,406,611 股同意,629,209 股反对,82,721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37,227,377 股同意,736,692 股反对,112,021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1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
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原石激光产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光峰成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imited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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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7,227,377 股同意,736,692 股反对,112,021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7710%。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李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74,174,389,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6,131,938。
(2)《关于选举余卓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74,034,98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5,992,534。
(3)《关于选举宁存政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74,034,37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5,991,924。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陈菡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74,245,37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6,062,330。
(2)《关于选举陈友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74,104,781,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6,06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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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高丽晶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74,110,267,表决结果为当选。
(2)《关于选举王茂英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174,104,787,表决结果为当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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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吴 雍
经办律师:
杜彩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