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18 23:18: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
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
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655 号如期
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下午 15 点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六届监事会部分监事以及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 元
                         __________
负责人:徐     晨              曹竞宇
      __________         __________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fund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巨人网络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