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在
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A1公司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
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30日公告发出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
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14:30在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 ,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4 名,
代表股份 85,626,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133%。除前述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