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0 证券简称:南矿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2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召开。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为
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1,716,000 股,
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下同)
的 68.64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8,297,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56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8 人,代表股份 162,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2 人,代表股份 7,225,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1%。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顺山先生、龚友良先生、刘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计,任期三年。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138,300,2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表决结果:李顺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138,300,25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表决结果:龚友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138,300,25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表决结果:刘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罗东先生、周林先生、饶立新先生、王继生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计,任期三年。累积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138,300,35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7995%。
表决结果:罗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138,300,35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7995%。
表决结果:周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138,300,35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7995%。
表决结果:饶立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138,300,37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7997%。
表决结果:王继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邱小云女士、赵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计,任期三年。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138,300,3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表决结果:邱小云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票数 138,300,35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表决结果:赵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8,372,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6%;
反对 83,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0%;弃权 3,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关于增加 2024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8,381,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8%;
反对 7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9%;弃权 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戴余芳律师现场
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