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600 证券简称:慧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慧翰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4〕885 号)同
意,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75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8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699,192,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72,119,302.70 元(不含增值税)
,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7,072,697.3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出具《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4]
二、 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存储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设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
理。截至 2024 年 9 月 9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序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募 集 资 金 用
号 途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福建自贸试验 13105101040020083
及产业化项
区福州片区分行
目
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大名城支行
产业化项目
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 设项目
合计 647,834,075.47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
州片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台江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的智能汽车安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5G 车联网 TBOX 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
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迪、杨华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
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