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 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12 0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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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4第006907号
 致: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基智
 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智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
 席京基智农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公司董事会于2024
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定媒体上进行了刊登,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9
月11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
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
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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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
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11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0,70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9.465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0,569,250股,其中公司
回 购 专 户 中 的 8,069,100 股 不 享 有 表 决 权 , 因 此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名,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10,707,90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
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同意票数:310,656,47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7,605,52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3283%。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有
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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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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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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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黄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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