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
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
理机制,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货、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以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
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
制度,但未按本制度报经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为积极应对外汇市场的不确定性,公司成立外汇管理小组,负责公
司外汇风险战略管理;资金管理中心(下称“资管中心”)负责具体制定和修订
管理制度,并在公司核准的额度内授权操作。
第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
品交易,不得从事以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
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外币银行借款等汇率风险敞口。交易合约的外币
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等风险敞口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
实际交割,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
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在公司核准的授权额度范围内操作。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外汇衍
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方案实施及日常管理。
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检查。
的相关要求,负责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务部门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
信息,提出业务申请,经外汇管理小组讨论同意后,书面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
施,并存档。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谨防外
汇期货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主动报告公司管理层,并同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紧急应对方
案。
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及时反映浮动盈亏情况及
权益变化情况并定期报告。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作:
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严格按公司核定的金额范围进行操作,防
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衍生品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报表信息的
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
有序记录和传递。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
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作开展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 衍生品账户管理:
变更;
(1)应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金融机构,作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
的合作方;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签
订期货相关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2)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外汇衍生品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衍生品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4)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外汇期货小组在得到外汇衍生品操作人员报告的风险后,应立即讨论
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并由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金融机构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操作人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
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衍生品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应
合理选择交易合约,避免流动性风险。
保证金的准备额度;
安全,严格按公司核定的金额范围进行操作;
交割完成,谨防违约。
第五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
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
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
电脑、移动终端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在执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
原因,导致继续进行交易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操作人员
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乱、战
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相关法律法规、衍生品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
处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原始
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0年,业务开户文件、授权
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实行保密制度。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
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
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
司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
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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