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822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822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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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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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061,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
通知。
过了《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等议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直接持
有公司 20.89%股份的股东黄治家提请将前述三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
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会
议通知”),除增加上述三项临时提案外,《股东大会通知》其他内容无变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9 日 10:00 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 A 栋 12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黄治家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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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以下统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份39,205,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43%,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9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
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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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
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6,64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4%;
反对 42,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51,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54%;反对 42,30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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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46,31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71%;
反对 360,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9%;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22,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91%;反对 360,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20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股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的议案》
同意 46,36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5%;
反对 309,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5%;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74,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75%;反对 309,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13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股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宜的议案》
同意 46,317,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7%;
反对 360,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3%;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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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其所持股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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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