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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受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的谐波”、
“公司”)委托,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昱昱先生和左晶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
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管理办法》
”)等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
以下简称“中国”)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
复印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
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
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增持人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向本
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实施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昱昱先生和左晶先生。根据公司提供
的身份信息,增持人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和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
结果,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1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
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本次增持前,左昱昱先生持有公司 34,382,636 股股份,
《收购管理办法》引用的当时适用的《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已修订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左晶先生持有公司 34,382,637 股股份,各自分别持有公司 20.38%股份,合计持
有公司 40.76%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
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1),基于对公司
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
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左昱昱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左晶先生拟自 2024 年 7 月
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增持人
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4 年 9 月 4 日,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4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已实施完毕。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情况。
综上,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增持人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的公司股份数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1)、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30)。
综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
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