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关于“宏川转债”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9-04 23: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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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4-116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截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票已经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
价格的 70%,且“宏川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宏川转债”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现将“宏川转债”回售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
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
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
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
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
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宏川转债”已进入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已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根据《募集说明书》
中的约定,“宏川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宏川转债”第 5 个计息年度,即 2024 年 7 月
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 9 月 13 日为回售申
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58/365=0.286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宏川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86 元/张(含息税)。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类债券持有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情况如下:
  (1)对于持有“宏川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229 元/张;
  (2)对于持有“宏川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286 元/张;
  (3)对于持有“宏川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
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286 元/张,自行缴
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宏川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宏川转债”。
“宏川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
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
告。公司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4 年 9 月
回售申报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
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宏川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
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宏川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
日内,若“宏川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
报盘申请的,按“交易、回售、转托管”顺序处理申请。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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