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9-03 2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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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 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杨兴辉律师、王曦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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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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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公
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
区三阳路 88 号 4205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
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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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43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196,695,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8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
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经本
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
中,公司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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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湖南攸县广寒坪抽水蓄能电站项
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186,884,81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反对 7,738,288 股,占该
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权 2,072,45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194,118,9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1,518,290 股,占该
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1,058,3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191,870,94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9%;反对 2,847,922 股,占该
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976,68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3,366,04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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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237%。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
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4,739,112,07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71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李文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15,682,559,06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952%。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
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4,218,305,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8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孙正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3)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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