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8-30 19:43: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汪晓雪律师、康安琪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
                                  《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董事长丁盛同志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
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时间安排为 2024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 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
参与投票的股东 0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股
份 130,464,3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3%。另外,公司部分董
事、全体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 汪晓雪 康安琪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哈空调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