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工作,具体依照公司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原则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
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
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
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诚信情况、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
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
情况等,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
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
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
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调整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并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
明。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内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及选聘通知等工
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
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
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
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
司可以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形成评价意见后,不再另外
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
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解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
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
说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
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
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
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
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
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
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
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
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应及
时反馈给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
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
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